法治必须由所有法律人共同完成,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裁判者、执行者和守护者,其司法行为和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代表其个人,而是代表着国家裁判权的公平实现,甚至还代表着法律的实现。法官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良知,不仅关系到每一个案件能否得到公正裁判,而且还关系到整个社会能否真正树立法律权威。同样,对一个国家而言,司法公正能否实现,除了要有良好的法律体系、合理的司法程序保障外,最重要的是要有一支具有职业良知的高素质法官队伍。毫无疑问,法官如果缺失了职业良知,法律将形同虚设,公正则无法保障,法治便无从谈起。
“良知不是他律,而是自我立法,是人的本性的自我立法。”良知是个人对正当与否的感知,是个人对自己行为、意图或品格的道德上好坏与否的认识,是一种内心信念,是一种基于职业要求而必须具备的底线意识。司法良知是法官个人作为司法判断主体时所具有的法律职业良知。
法官职业良知的核心和关键在于司法廉洁与公正。一方面,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只有法官时刻把司法良知作为自己的律令,指引司法判断活动,才能保障公正司法;另一方面,廉洁是职业道德的底线,只有自身做到清正廉洁,才有资格成为社会秩序的捍卫者。失去廉洁这个底线,再纯净的法官良知也会有污点,每一个司法不廉行为都会连着社会的神经,社会关注法官良知的焦点正是法官是否廉洁。法官不廉,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就无从谈起。(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吴成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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