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的出具法律文书确认其效力,并赋予于其强制执行的效力。通过近三年的实践经验表明,司法确认是一项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新举措、是司法实践走群众路线道路的具体体现。
一、强制执行力,提升了人民调解的效力功能
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克服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局限性。纠纷当事人在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下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后,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了强制执行力,堵死了当事人返悔的路,也终结了“调解---反悔---诉讼---执行难---上访”现象,提升了人民调解的功能效力。
二、体现出“高效、节能”
解决矛盾纠纷需要成本,包括时间,人力、财力等,在没有实施司法确认之前,就人民调解来说很可能是调解---反悔---诉讼---执行---上访通过这些环节得以解决。有的甚至还没有解决,然而这些过程是要耗时、耗人、耗财的,这很显然是与司法效益原则相悖。有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这些问题便不复存在了,同时人民调解更能发挥其“过滤”的作用。使过去许多比较乱、难、面广、关系复杂的纠纷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后最终得以解决。这大大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同时当事人不必在困于“调解—反悔—诉讼---执行难---上访”过程中,免受不必要的诉累,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
三、司法确认搭起了人民调解多元化的平台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的出现,对各类矛盾,如能在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确认,人民法院就可以出具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文书,并具有执行力。所以这样一来,对各类不同的矛盾,特别是一些复杂的的矛盾,涉及面较广的矛盾都能及时得到解决,这无疑是是给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搭建了一个共用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