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治国犹如栽树,本根不摇则枝叶茂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治国理政的本根,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为确保司法体制改革不入歧途、不走弯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始终顺应改革开放的潮流健康发展,始终随着法治建设的步伐不断推进,始终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同步深化,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
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变色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这一司法制度既继承了我国古代法制文明的优秀成果,又吸收了国外法治的有益成分,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具有彻底的人民性;是最广大人民平等享有的司法,具有普遍的公平性;强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既能够保证公正执法,又能够有效应对、妥善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具有有效的协调性;其本质特征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我们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不变,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清醒认识我国与西方国家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本质区别,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政治原则问题上,头脑要十分清醒,立场要十分坚定,旗帜要十分鲜明,决不容许有丝毫动摇和彷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个“定盘星”。相反,若不坚持党的领导,搞所谓的“司法独立”,必将导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变质变味,必将导致治国理政的“本根动摇”。
确保司法体制改革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关键看是否符合国情、能否解决本国实际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保障和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增强政治定力,决不能以西方国家的司法理念、司法模式来评判我国的司法制度,决不能生搬硬套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决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如果我们照抄照搬西方的司法制度,就会画虎不成反类犬,不仅不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而且还会因水土不服造成灾难性、颠覆性的后果。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我国司法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需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改革、完善、发展,因此,我们要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决不能走封闭僵化的老路。
改革不改方向,变革不变颜色。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为了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我们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牢牢把握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要求出发,确保司法体制与我国的政治制度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努力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确保司法体制改革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改革,难免触动一些人的奶酪,碰到各种复杂关系的羁绊,不可能皆大欢喜”。司法体制改革既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又涉及许多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既涉及司法权力的优化配置,又涉及司法管理体制的调整;既涉及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完善,又涉及人财物等配套措施的跟进,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将不可避免触及深层次社会关系和利益矛盾,牵动既有利益格局变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序推进,取得实效,面临着更大的困难。
坚持党的领导,是司法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根本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我们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从大局出发,从维护法制权威高效统一的高度,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长远和当前的关系,正确对待利益格局调整,坚决克服地方和部门利益掣肘;加强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各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力度,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确保改革在统筹协调中有序推进;推动各级政法机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以攻坚克难的精神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影响和制约政法工作发展进步的突出问题。
省委高度重视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将涉及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全部纳入全省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成立了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司法体制改革专题组。赵克志书记、陈敏尔省长高度重视,多次研究司法体制改革重大事项,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委积极争取、大力推动贵州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赵克志书记先后多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涉及改革试点的重大问题,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贵州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及时上报中央政法委并得到了批准。目前,贵州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正式启动,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新的形势和任务给党的领导能力和领导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就需要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当前,极少数党员干部不能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有的不能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甚至为了一己私利,插手和干预司法个案,司法活动不时受到干扰;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仍然存在;司法不公开、不透明,为暗箱操作留下空间,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司法应有的权力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功能发挥,也影响了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的提高。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有利于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从制度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有利于贯彻党的意志,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有利于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作用体现得更为科学和民主,使党的领导作用发挥得更加有效,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更为密切,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秦如培 作者系贵州省委常委 政法委书记 副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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