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12月30日揭牌,经中央批准的第二家试点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的人民法院宣告成立。依法对跨地区案件实行专属管辖,是人民法院探索破解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干扰的一项重大改革性措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托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设立,主要负责审理北京市各类跨地区的第一审案件,包括以北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有关跨地区行政诉讼案件;各类跨地区的金融借款合同和保险纠纷案件、涉外及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还包括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以及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挂牌后,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仍将保留,原铁路运输审判职责和诉讼体系将保持不变。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十分精简,审判组织全面实行专业化、扁平化管理,人员编制和内设行政机构明显少于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根据受理案件的数量实行按员额配备,全部由法官遴选委员会按公开遴选程序提名产生。首批法官共计24名,平均年龄40岁,研究生以上学历占88.8%,从事审判工作均在10年以上。
为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运行机制将充分体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庭长、副庭长都将以主审法官身份直接参加案件审理,实行办案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罗书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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