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推动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辽宁省铁岭中院出台三项措施,探索建立权责明确、协调配合、高效运转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一是进一步明确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定《审判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过滤和分流机制,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范围,让审判委员会审判把关职能真正体现在疑难复杂案件上。同时,着重发挥审判委员会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总结审判经验等宏观监督指导职能,选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定期下发通报,反映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活动、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的案件、疑难或新类型案件以及审判活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等。
二是进一步落实院(庭)长、审委会委员审理案件制度。制定《院长庭长、审委会委员审理案件暂行工作规则》,规定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按照业务分工和专业特长,编入固定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主审案件,并履行决定主审法官、主持庭审活动、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签发法律文书等职责。院(庭)长、审委会委员所审理的案件由立案庭通过办案系统随机分案至院(庭)长、审委会委员名下,办案总量控制在全院新收案件的10%,其中庭长每年每人办案10件,院长、副院长和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每年每人办案5件。审判委员会委员除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外,还可以与其他委员组成三至七人的委员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三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文书签发权限,建立科学的合议庭行使审判权规则。制定《法律文书签发权限暂行规定》,完善和细化了合议程序和规则,确保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证据效力、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合议庭成员在案件审判各个环节的权力和责任。通过规范院长、副院长、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的法律文书签发权限,强化合议庭职责,既确保庭长、主管副院长对案件质量严格把关,又保证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邢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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