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云南省楚雄州委政法委、州财政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民政局制定了《楚雄州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把过去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执行救助机制和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机制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机制,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但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或其符合条件的近亲属,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的一种救助措施。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一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导致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是案件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七是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八是党委政法委和办案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国家司法救助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法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的工作机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应遵循告知、申请、审批、备案、救助等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按程序进行审批发放。
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主要采取“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承担为主,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的方式筹集。各县市政府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进行常态化保障,并根据实际支出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董仲明 闵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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