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年来,上海杨浦法院共受理超市供货合同纠纷案件101件。分析后发现,该类案件具有以下四方面特点:一是供货商起诉多,超市起诉少。经营中,超市处于强势地位,提出的送货、退换货、承担“三包”责任等要求多能得到供货商配合,故较少起诉,但供货商要提出支付被扣款项等要求时多得不到超市积极回应,向法院起诉较多。101件案件中,82件案件由供货商起诉,占比超过80%。二是供货商主张合同条款无效多,主张依约履行少。供货商在进驻超市之初,按照超市要求签订了对超市较有利的格式合同。发生纠纷后,供货商多主张有关店庆促销费、商品毛利率计算方法等对己方不利的条款是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案件事实争议多,法律争议少。此类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的争议较少,集中于系争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但由于供货合同履行时间长,期间多次发生扣款、返利、退换货等情况,有关货款支付、扣款返利等事实的争议较多。此类争议一旦发生,往往需要查明数月、甚至数年的合同履行情况,难度较大。四是案件判决结案多,调解撤诉少。经营中,超市多向供货商压价并收取节假日促销费等各类费用,供货商虽然与超市签订合同,但对超市仍存有不满情绪。争议发生后,超市认为供货商不履行合同,供货商认为超市利用强势地位侵犯自己合法权益,双方互不信任,案件调撤难度大。101件案件中,只有45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调撤率不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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