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作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之一,该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于11月中旬获得中央政法委批复同意。11月底,青海省委召开全省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正式启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海东市、海北州中级法院、检察院和西宁市城西区、海东市民和县、海西州格尔木市、果洛州玛沁县法院、检察院为先行试点单位。先行试点结束后,改革试点工作在全省全面推开。
近日,青海省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对《青海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进行了解读。该负责人介绍,改革试点主要包括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体制等内容。
人员管理制度方面,法官、检察官与行政职级相对脱钩。对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分类。
将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和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其中司法辅助人员包括执行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司法行政人员包括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人员。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按照因素法,采用比例制为主、定额制为辅的方法确定法官、检察官员额。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服务半径、自然环境、案件数量,考虑现有编制数量、人员和配备“双语”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等情况,以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总数为测算基数,安排85%的人员投入办案一线,实行3至5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实现法官和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别占编制总数的39%、46%和15%的员额控制目标。实行不同的职务序列管理制度。按照工作特点和履行职责的要求,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逐步将法官、检察官与行政级别脱钩,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司法辅助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司法行政人员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建立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分级管理制度,使每一类人员都有各自的晋升渠道和职业发展空间。
司法责任制方面,突出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主体地位,落实终身负责制。在审判权方面,实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对案件全权负责。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审判长对主持庭审、裁判文书制作等负主要责任,合议庭成员分别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在检察权方面,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科学划分检察院内部执法办案权限,在业务部门分设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主任检察官作为办案组的负责人,在检察长依法授权内,依法行使检察办案权和案件管理权等相关职权,对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承担办案责任。改革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制度。完善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规范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工作职责,健全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机制。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和惩戒追责。建立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明确各项权利行使的相应责任。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职业保障制度方面,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提高入职门槛,严格办案责任,落实职业保障,形成相应激励机制。建立一线办案优秀法官、检察官职务晋升通道。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建立分级管理的司法辅助人员薪酬制度。完善法官、检察官退休制度。
人事任免制度方面,组建遴选委员会,全省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全省法官、检察官由省统一提名。组建青海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工作;组建青海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法官、检察官违反司法伦理行为提出惩戒意见。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主要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中择优选任,保留一定比例招录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建立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遴选法官、检察官,要严格标准、择优录取、宁缺毋滥、逐步增补,防止遴选中论资排辈、迁就照顾,确保真正使业务水平高、能独立办案的人员在员额内。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
人财物制度方面,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检察院人员、机构编制统一由省级编制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州、县两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党委(省委组织部)管理,法官、检察官由省统一组织遴选并按法定程序任免。担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人员,除具有担任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外,还应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在财物方面,法院、检察院财物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州县两级法院、检察院作为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预算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
将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和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其中司法辅助人员包括执行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司法行政人员包括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人员。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按照因素法,采用比例制为主、定额制为辅的方法确定法官、检察官员额。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服务半径、自然环境、案件数量,考虑现有编制数量、人员和配备“双语”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等情况,以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总数为测算基数,安排85%的人员投入办案一线,实行3至5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实现法官和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别占编制总数的39%、46%和15%的员额控制目标。实行不同的职务序列管理制度。按照工作特点和履行职责的要求,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逐步将法官、检察官与行政级别脱钩,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司法辅助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司法行政人员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建立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分级管理制度,使每一类人员都有各自的晋升渠道和职业发展空间。
司法责任制方面,突出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主体地位,落实终身负责制。在审判权方面,实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对案件全权负责。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审判长对主持庭审、裁判文书制作等负主要责任,合议庭成员分别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在检察权方面,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科学划分检察院内部执法办案权限,在业务部门分设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主任检察官作为办案组的负责人,在检察长依法授权内,依法行使检察办案权和案件管理权等相关职权,对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承担办案责任。改革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制度。完善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规范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工作职责,健全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机制。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和惩戒追责。建立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明确各项权利行使的相应责任。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职业保障制度方面,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提高入职门槛,严格办案责任,落实职业保障,形成相应激励机制。建立一线办案优秀法官、检察官职务晋升通道。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建立分级管理的司法辅助人员薪酬制度。完善法官、检察官退休制度。
人事任免制度方面,组建遴选委员会,全省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全省法官、检察官由省统一提名。组建青海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工作;组建青海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法官、检察官违反司法伦理行为提出惩戒意见。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主要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中择优选任,保留一定比例招录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建立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遴选法官、检察官,要严格标准、择优录取、宁缺毋滥、逐步增补,防止遴选中论资排辈、迁就照顾,确保真正使业务水平高、能独立办案的人员在员额内。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
人财物制度方面,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检察院人员、机构编制统一由省级编制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州、县两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党委(省委组织部)管理,法官、检察官由省统一组织遴选并按法定程序任免。担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人员,除具有担任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外,还应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在财物方面,法院、检察院财物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州县两级法院、检察院作为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预算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
(记者 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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