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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检察院启动首例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2014-12-26 16:18:18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正义网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启动该市首例没收违法所得特别程序,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没收一起贪污案外逃被告人蒋某的违法所得,包含存款人民币701万元、越野车一辆及股票若干。这也是湖北省检察机关首次向法院提出没收涉贪案件潜逃境外被告人违法所得申请。

  据了解,蒋某系武汉某建筑公司幕后老板,从2004年开始,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赵某、余某采取改变房地产权属性质、虚构房屋面积等方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1400余万元。2011年11月案发后,蒋某逃往境外。2012年1月,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对蒋某发布通缉令,但其至今仍未到案。侦查期间,汉阳区检察院依法扣押了蒋某公司的存款701万元、蒋某所有的越野车一辆,冻结了蒋某用赃款购买的股票。2014年8月,同案犯赵某、余某因贪污罪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鉴于该案给国有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且绝大部分赃款由蒋某非法控制占有,2014年12月3日,汉阳区检察院向武汉市检察院移送了没收蒋某违法所得的意见书。在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武汉市检察院公诉处主办检察官李宪根据同案犯的供述及其他证据,认定侦查机关扣押、冻结的存款、车辆和股票均系蒋某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蒋某的通缉时间已经超过一年,证明违法所得的证据也确实充分,符合没收程序适用的条件。”李宪介绍,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贪贿、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2014年12月15日,武汉市检察院据此规定,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没收蒋某违法所得的申请。

  李宪介绍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发出公告,期限为六个月,在此期间,如果没有利害关系人提出权利主张,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予以没收的裁定。(花耀兰 周晶晶 王力)

[责任编辑: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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