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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不断开展环境执法专项检查

2014-12-26 11:07:27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上海法治报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将6月5日定为环境日。新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并体现“全民治污”的环保理念。

  记者12月25日从上海市环保部门获悉,上海市将充分运用新《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赋予的新手段,铁腕执法。另据透露,《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也将修订,目前尚在研究起草中。

  其实,自2014年10月1日市大气条例实施以来,市对锅炉冒黑烟、工地扬尘、秸秆焚烧、黄标车限行等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据统计,2014年1至11月,上海市环境执法处罚金额已达9300余万元,相比2013年全年增幅近5成,1700余家企业被处罚。其中,“按日计罚”最高处罚金额达48万元。

  强制企业公布排污信息

  300家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就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设立了专章,强化政府和企业的信息公开,从制度上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明确相关社会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

  记者了解到,环保部曾发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此前,监测数据和环保部门联网,却未公开,不便公众查询、监督。

  “新法对政府和企业的信息公开都作出了要求”,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余飞麟表示,目前全市已经安装约700台在线监测设备,分布在近300家重点排污企业中,这一数字还将逐步扩大。未来,这些污染源的监测数据将实时发布,供公众查询和监督。“但企业信息公开的具体方式,如何查询等,目前尚未明确,环保部已经起草了相关规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余飞麟透露,该规范或将于近期正式出台。

  此外,记者了解到,上海市已建立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上榜企业相关违法信息提供给银监会,并与企业信贷、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和企业评奖评优等政策措施相挂钩,违法企业将在相关事项中受到严格限制。

  监管不力将引咎辞职

  移送环境违法案件15件 涉80余人

  除了建立按日计罚、对超标或超总量的行为直接限产或停产等多种处罚手段外,对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四类行为,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治安拘留,并赋予环保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的权力。

  新法还强化了对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记者了解到,2013年以来,市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等建立了行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对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与公安建立了联络员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比如,环境执法人员发现闵行一家科技公司存在涉嫌环境违法的行为,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及时固定证据并控制相关责任人”。截至11月,已经有15件环境违法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涉及80余人,“2013年全年这一数据为7件,翻了一番”,余飞麟透露。

  环保部门表示,将继续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沟通与交流,做好公益诉讼、行政拘留、环境刑事案件办理等工作的协调和衔接。

  划定“生态红线”

  水源区域、湿地将重点保护

  新修订的环保法引人注目的规定是“生态保护红线”的设定。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红线范围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

  “也就是说,以后上海的水源涵养区域、湿地等特殊区域,或将重点实施更为严格的保护”,余飞麟告诉记者。

  按日计罚

  1至11月处罚金额已逾9300万元

  新法加大了惩治力度,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其实,《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0月1日实施以来,市锅炉冒黑烟、工地扬尘、秸秆焚烧、黄标车限行等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取得一定的成效。据统计,2014年1至11月,上海市环境执法处罚金额已达9300余万元,相比2013年全年增幅近5成,1700余家企业被处罚。其中,“按日计罚”最高处罚金额达48万元。

  市环保局表示,上海市将不断加大执法力度。近期执法重点将围绕提升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展开。加强对水源保护区以及化工、石化、涉重金属、化学品、放射源和危险废物产生处置等高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的监管。

[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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