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建议
在我国法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主要包括:一个行为可能同时涉及行政、刑事违法两种情形,需要行政法和刑事法律同时调整,即“双重制裁”;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刑事法律都作出规定,根据情节判断决定应追究行政还是刑事责任;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叠加,可能构成另一类刑事案件案别……201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从立法角度首次打破了行政、刑事执法不可逾越的界限僵局。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问题长期困扰基层一线民警,公安机关的行政、刑事执法衔接工作进行大胆的探索,对推动整个衔接工作法制化进程、节约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资源整合都非常有参考价值。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难以衔接
——有关规定不够完善且法律层级较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其他行政机关约束力有限。
——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质量不能满足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公安机关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制度有待完善。
——没有妥善解决行政、刑事证据进入诉讼之门的资格问题。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证据中的询问笔录无法直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
建立一体化的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作为刑事侦查和行政执法的主要部门,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可以对行政、刑事执法衔接工作进行一些大胆尝试,具体建议如下:
——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程序对证据规格要求高于行政案件,如果按照现行规定中“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可能导致如前所述的部分证据无法顺利进入刑事诉讼证据的问题。如果对于性质不明的案件,直接按照刑事案件程序受理,就不会有证据障碍。
——建立一体化的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建议公安机关统一案件受理,对于性质不明、一时难以判断的案件,首先按照刑事案件办理程序受理初查。除统一案件受理外,在立法结构上可以分别把行政、刑事案件作为不同的篇章,分别规定。
——统一对证据的定义及其标准,对于证据收集的方法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一步区分。
——明确公安机关接受其他行政机关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程序,建立公安机关刑事、行政案件一体化文书标准,使用统一的笔录格式。
——建立公安机关证据认定机制,成立专门部门,专司行政、刑事案件的衔接工作,畅通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衔接渠道。
——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可能涉嫌犯罪案件的具体指南。完善刑事法律中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商行政执法的有关内容。
——建立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证据的交换互补机制。建议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明确调查分工,处置中相互配合甚至联合收集;行政机关应预留行政与司法衔接的接口,从证据的收集到笔录的制作都要兼顾。这样,进可为司法机关侦讯提供依据,退可为行政处罚提供保障。
(作者系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 谢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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