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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中院发布解决“执行难”实施标准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2014-12-25 08:39:08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深圳12月24日电(记者冯璐)23日,深圳中院发布《深圳法院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施标准》,同时委托深圳市律师协会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实施标准》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据深圳中院执行局局长胡志光介绍,《实施标准》由总体要求、程序规范、实体指标、贯彻要求四个部分组成,包括执行工作流程规范、执行案件质量评价的标准体系。

  程序规范由执行准备、财产及人员查控、财产处分、执行监督、结案和执行案件退出机制等六部分组成,强调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处分,要求运用鹰眼查控网让被执行人及财产无处遁形;突出终本执行案件的执行措施采取率,提高终本案件结案标准,通过穷尽执行措施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通过主动移送破产或限制个人高消费,提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

  胡志光表示,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是《实施标准》的一个亮点,“执行不能”即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执行不能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依法由债权人提起破产程序,或者试行法院主动移送破产制度;执行不能案件的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让其过“准破产人”生活。

  实体指标则由公正、效率和效果三个指标组成。公正指标突出执行公开,以公开促公正,量化执行行为撤改率和国家赔偿率的考核。效率指标强调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要求缩短平均结案周期,让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得以实现,彰显执行程序效率优先的价值理念。效果指标则着重于执行案件的执行结果,强调执行完毕率,提高部分执行率,同时考虑当事人的感受,设定信访投诉率。

  胡志光指出,《实施标准》是一个开放的制度设计,对新问题、新变化持接纳的态度。当日,深圳中院委托深圳市律师协会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深圳法院《实施标准》及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高树说,此次委托是深圳法院与深圳律师界一次良好的互动,律协以这种方式参与到法院的司法改革中,对双方而言都是一次新的探索,也是推动构建法律职业化共同体的一次有益尝试。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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