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这一基本司法规律该如何回归?审判权力运行“去行政化”,划清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的权力界限和行为边界,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同时加强案件差错责任追究等无疑是个中关键。
近日,在上海市法学会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举行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研讨会上,二中院介绍了该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的相关情况。据介绍,二中院确立了主审法官责任制,剑指“参而不审”、“合而不议”、“形合实独”等现象,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目前已成效初显。同时借鉴上海自贸区改革经验,采取“清单管理”的模式,既设置“权力清单”又设置“负面清单”,从正面规定院长9项、庭长14项审判管理职权,并明确院、庭长不得越级或超越分管范围进行管理等四条禁令。
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主任、市社联党组书记沈国明认为,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能够“倒逼”行政减少对司法的干预。审判工作中的行政化还主要体现在对法官科层制的管理模式上,应建立一套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审者判案
主审法官责任制成效初显 逾97%案件由合议庭处理
上海二中院从独立审判与依法监督的关系、审判规律与司法实践的关系、个案办理与宏观管理的关系三个方面入手深入调研后认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不等于“孤立”行使,“去行政化”不等同于“去管理”。
如何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记者了解到,上海二中院首先确立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下的主审法官责任制,落实合议庭作为法定审判组织对案件审理共同负责的法律属性。一方面,该院明确合议庭的职能范围,强化合议庭成员在主审法官主持下共同参与、分工配合审理案件。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工作职责,既要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同时强化主审法官的岗位职责,主审法官参与案件审理时担任案件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权力平等,但负有主持案件庭审、控制审判流程、组织案件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岗位职责。
这些举措的成效已经初步显现。“改革以后,该院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自主独立履职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合议庭内部运行也更加规范”,相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4月至11月改革试点期间,该院受理并已审结的7893件案件中,由合议庭评议后直接作出处理的案件有7711件,占97.69%,绝大部分案件都由合议庭依法独立处理。在庭审阶段听审、提问、质证、认证等环节的参与程度较改革之前有明显提高,“参而不审”、“合而不议”、“形合实独”现象有较大程度改进。
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就不能不明确院、庭长们的权力边界。上海二中院将院庭长编入合议庭担任主审法官。记者了解到,目前该院有编制合议庭41个,其中,4个合议庭由副院长、专职审委会委员担任主审法官,11个合议庭由庭长担任主审法官。2014年4月至11月,院庭领导共参与审理案件2213件,占同期收案总数的16.36%,较上年同期1817件上升了21.80%。
作为试点法院之一,宝山法院在改革中充分注意该院每年约85%以上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判工作特点,坚持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大力推进主审法官独任办案责任制,取得了初步成效。该院院长汪彤告诉记者,审判权的判断权属性,要求审判权力运行必须具备程序性、亲历性和公开性等基本要件,“让审理者裁判”在确保司法公正方面起着决定性和基础性的作用。该院以审判权为核心,设定正面和负面“权力清单”,明确主审法官的审判权及院庭领导审判管理权的边界,突出法官主体地位,消除审判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行政化因素,“使法官更像法官”,主审法官办案独立性、积极性显著提高。今年1至11月,该院主审法官审理简易程序案件13676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85.74%。
沈国明教授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设置了非常好的制度,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这些制度,能够“倒逼”行政减少对司法的干预。审判工作中的行政化还主要体现在对法官科层制的管理模式上,而审判工作规律决定了法官应有别于一般的公务员,应有一套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加强监督
设置“权力清单”院、庭长个案指导“全程留痕”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由此可见,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层面,独立审判与依法监督是并行不悖的,应当全面贯彻执行,不可偏废。
如何划清院、庭长进行审判管理监督的权力界限和行为边界?上海二中院借鉴上海自贸区改革经验,采取“清单管理”的模式,既设置“权力清单”,从正面规定院长9项、庭长14项审判管理职权; 又设置“负面清单”,规定了院、庭长不得越级或超越分管范围进行管理、不得强令合议庭改变案件评议结论和接受他人关于案件处理的意见、不得对未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不得违反法律纪律的规定干扰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等四条禁令。
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指导,要通过主审法官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等组织化、规范化的方式进行,院、庭长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建议要记入会议记录并归卷留存,做到个案指导的“全程留痕”。同时又规定主审法官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结果仅供合议庭参考,案件处理结果最终由合议庭确定并负责。
在2014年4月至11月,该院受理并已审结的7893件案件中,提交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和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的案件为182件,仅占2.31%。分管院长以主审法官身份参与主审法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有55件,占“两会”案件的30.22%。
徐汇区法院院长许祥云向记者介绍,徐汇法院在改革试点工作中逐渐形成了四位一体的审判监督体系,包括:整合审判监督管理资源,对审判流程进行全方位督导,建立“问题倒逼”机制; 强化类案宏观指导,对个案提供智力支持,建立“适法统一”机制; 加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两个能力”建设,提升司法能力,建立“让裁判者负责”机制; 利用信息化条件,提高司法透明度,建立审判权力“立体化”监督评价机制。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认为,监督、追责都是为了倒逼法官树立主体地位,不能为监督而监督、为追责而追责; 如果法官被过度追究责任,势必会让法官战战兢兢、躲避责任。对于法官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有时候因为不够开放,不能得到外部的信任,外部监督有时又不懂法律、不符合司法规律。二者如何连接起来?季卫东提出两个解决路径:一是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尤其是庭审环节的公开和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 二是进一步发挥律师的作用,“律师的行为越活跃,司法监督的成本就越小”。
判者负责
出台案件差错责任追究相关规定
2014年4月开始,二中院研究制定了包括合议庭、审委会、主审法官联席会议、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责、涉廉事项报告、廉政回访、案件质量评查、差错责任追究、法官考评、岗位绩效考核、院外第三方评价及法官助理工作规范等十二项改革配套规定,其中明确:“探索研究与 《试点方案》 相适应的审判质效评估办法,科学设置相关评估数据及其合理区间,努力将审判管理从数据指标导向转为审判规律导向,使评估数据更加自然客观地反映司法动态和审判规律。”
记者了解到,关于案件差错责任的追究二中院也出台了详细规定:案件被认定为差错的,由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结合案件原合议庭成员、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过错程度、对差错所起作用的大小等因素具体追究责任。如果原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原少数意见或多数意见均不能简单地成为追究工作责任的前提,而应具体案件、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分析研判后,方能作出追究工作责任的结论。而追究工作责任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法官依法履职不受法律追究,只有法官违法审判或渎职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造成错案,才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中院专门负责审查案件的是审判监督庭,该庭庭长忻贤麟表示,“对审判责任的追究必须本着 ‘审慎’ 的态度,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权责统一等原则,必须责任分配合理、追究程序规范,有效督促法官提高司法业务素质; 同时要保护法官的独立性和积极性,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
与差错责任不同,违法审判责任是指审判工作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 《法官法》、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等已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作为司法改革试点,二中院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发展,比如规定,“法官在因违法审判接受调查期间或被处分的执行期间,对其暂缓提请晋升法官等级……”;“院、庭长违反规定干预合议庭依法独立办案,导致违法审判的,院、庭长和违法审判人员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因违法审判导致重大差错案件的责任人员予以终身追究”等等。
华东政法大学原副校长王立民教授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既然对法官有所惩戒,是否也应该有相应的奖励; 既然要追究责任,程序上要科学、客观,是否要举行听证,让被追责的法官有机会说话; 在加重责任的同时,是否也要考虑法官的职业保障,比如,在加大公开力度的同时,办理涉毒、涉黑案件的法官人身安全如何保障?
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国平表示,上海法院肩负着司法改革试点的重任,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困难和问题,需要集聚各方智慧,共同研讨应对之策。上海市法学会将更多地关注司法改革领域的相关课题,充分发挥学会优势,积极为上海司法改革事业推进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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