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韦伯曾指出,传统中国文化具有相对更讲求实质理性的特质。这一判断可以大致翻译成这样一个意思:对传统中国文化而言,只要结果是“好”或“对”的,则过程及手段如何就相对不那么重要。这与稍晚时候专治中国历史的黄仁宇的如下观察具有内在的一致:传统中国人有一种凡事喜欢问道德上是否高尚、可欲,而不喜欢问方法上是否可行的思维倾向。
韦伯、黄仁宇确实不愧为学术巨擘,因为时至今日,我们仍然可以清晰地在当下中国的很多社会现象中感受到如上特质或倾向。以本人近年持续关注的司法领域来说,其中就存有大量明显只关注结果是否具有道德可欲性而不问或几乎不问方法是否可行的口号乃至制度安排。
这里不妨分别例举一个口号和一种制度安排。“我们一定要把XX案办成铁案”就是这样的典型口号。当然,有些时候这一口号还会表现为如下更为夸张的形式,“我们一定要把XX案办成经得起人民考验、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毫无疑问,“铁案”一定是具有足够道德吸引力和可欲性的,因为谁都希望自己得到的是神所知道的那个惟一正确答案,也因为这样就当然意味着办案人员或机关没有“可与不可日变”的擅断空间。然而,此处问题的关键或许不是“铁案”本身是否具有道德可欲性,而是这样一点:以人类——请注意不是“我们”——现有的手段及能力,我们有没有可能把一个案件办成铁案?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因为第一,至少在司法中,法官所面对的绝大部分案件事实都发生在过去,而在时空穿梭机没有被发明出来之前,法官并没有办法回到过去,这意味着他真正得到的案件事实(案情)其实是根据现有证据重构、回构、也即至少一定程度上通过主观想象加工出来的;也因为第二,至少在司法领域中,法官用来真正作为案件结论小前提的“事实”其实不是、也不应该是“赤裸裸”的、或者用康德的话讲“物自体”意义上的生活事实本身,而是被赋予一定法律意义的事实:以“刺人案”为例,法官要的不是“谁的手握着一把刀刺入了另一个人的身体”这一生活事实,而是“谁通过用刀刺人这种方法实施了一个故意伤害(或正当防卫或其他什么)的行为”,很显然“故意伤害”不是赤裸的生活事实本身,而是法官结合案情本身、案件语境及当前立法赋予这一事实的法律意义。显然,在这里,“意义”注定具有主观性,或至少不可能有“铁”一样的意义。
申言之,只要人类尚没有发明出时间机器,只要作为案件小前提的事实一定需要法官赋予其法律意义,更不用说用本就具有模糊性以及多变性之本质的人类语言表述的、作为案件结论大前提的规范本身亦不可能如“铁”般坚硬,则至少可以说在司法的领域,应不存有办成“铁案”的可能。再考虑到谁也无法确知将来的人会以何种标准评判今日之事,则更符合事实的说法充其量是:我们将努力使结论、也即我们的结论可能经得起大部分人民的考验,我们将努力使结论、也即我们的结论或许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而我国诉讼法领域普遍遵行的“实质无终审制度”则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作典型的“高大上”制度安排。如所知,我国大陆地区形式上推行的审级制度是“四级两审终审制”,但由于三大诉讼法又同时设置了“再审”制度,并且对于再审并没有作次数等方面的限定,这使得从制度逻辑本身讲,我国大陆地区实质上是无终审的。换言之,所有的判决结论都始终不具有完全且“安全”的终局性。你可能会说,如果真出现了诸如“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之情形,启动再审程序不本就是应当的吗?或者说,如果此时仍然固执于原审判决结论,难道不是知错不改因而也不可取吗?此处其实仍然有一个实质目的可欲性与方法可行性的裂缝问题。
从实质结果角度来看,大概不会有人认为“知错不改”是可欲的,然而如果我们换个角度看,则可能会发现这样一系列问题:首先,以人类现有的手段,有谁可以确定经过N次再审之后的结论就一定符合实质正义之标准?其次,有谁可以确定经过N审的结论就一定比二审、甚至一审终审的结论更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最后,如果法院始终不能给出一个真正的终审结论,那么,法院是否还有足够的存在之必要?如果我们无法对这一系列问题作出肯定的回答,那么,或许更合适的选择就是废止具有明显道德方面“高大上”意味的再审制度或至少应对之作出比现在更加严苛得多的适用限制条件。此处或许有必要作出特别清楚交代的是:我并不认为终审答案就是“对”的或符合真正实质正义的,我仅仅是说,由于在当前条件下,我们其实永远无法确知何种答案是“对”的;再考虑到法律领域除了“真理”、“客观真实”或“实质正义”(假设它们确实应当值得并可能为法律追求)之外,还有很多诸如“安全性”(不妨想想时效制度的根本逻辑)、“确定性”、“可预测”、“经济性”等并非完全不重要的诸种价值的存在,且有时候这些价值可能会与“真实”、“实质正义”等相冲突,则我们有何充分的理由坚持无终审这种看上去很美、很高大上的制度安排?
所以,如果你正好有机会参与司法宣传,或者如果你正好有机会参与司法制度设计,又或者你仅仅是一个像我一样的法科教员——你能做的仅仅是影响一些人的司法观念之生成,那么,请你——如果无法彻底摈弃的话、那么——一定试着适度克制自己的“高大上”冲动。
(周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