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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分院:不让财产刑“空判”

2014-12-24 08:23:25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创新工作机制,将是否履行财产刑义务与确定提请减刑幅度相对接,加强首道关卡的监督,并与监狱联合会签了《关于“加大财产刑执行监督力度,确保生效判决有效执行”的有关规定》,对破解财产刑执行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年8月,该院驻杨柳青监狱检察室在对该监狱提请减刑的20名“三类罪犯”依法进行审查时,发现其中8名罪犯虽然在考核期内获得了奖励,但没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义务。经调查核实,该8名罪犯一年来消费数额普遍偏高,客观上均有履行财产刑义务的可能性。对此,杨柳青监狱检察室依法严把检察监督关口。一方面,严格把握法律规定,将积极履行判决作为“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标准之一;另一方面,认真执行该市公检法司四部门制定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工作规程》,确定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具体幅度。该检察室结合财产刑执行情况,建议监管单位对此8名罪犯提请减刑的幅度均在原有基础上缩减一个月,对此监管单位全部采纳。同时,检察室还联合监管单位逐一与未履行财产刑义务的在押罪犯进行谈话,督促罪犯尽早履行财产刑义务。

  今年10月,经深入细致工作,该监狱“三类罪犯”中,1名罪犯已将法院判令退缴的赃款15万元全部上缴,1名罪犯已制定了罚金刑全额缴纳计划,以实际行动表明自己确有悔改表现,争取早日获得减刑。这一做法在广大服刑人员中起到了积极示范作用,该监狱1名犯故意伤害罪的服刑罪犯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专项活动的有序开展。(记者张宁 通讯员许斯文)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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