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渐复苏,一些地区民间借贷活动渐趋活跃,高利贷等违法行为有所抬头,很多人置高利贷利息于不顾,掉入了高利贷陷阱之中,损失惨重。本期平安课堂是我们收集的一些高利贷利息骗局案例,希望帮您远离高利贷陷阱。

■“高利息”为饵专骗身边人

■存单是假 骗局是真  

■先支付利息下的骗局

案件回放▶▶▶

  7月4日,山东省威海市公安机关接到线索:某村一名林姓妇女几年来以各种名目向村民借款,许诺给予高息回报。骗了几十户村民之后,林某将家中值钱物品变卖并出逃外地。公安机关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林某以“给高利息”的名义,骗取本村村民的未到期存单,再拿着存单到附近信用社办理质押贷款,并转借给李某使用,自己从中赚取利息差价。林某不断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向村民借款,向前来催要借款的村民支付本金和高额利息,直至无力偿债而出逃。

  近日,威海警方成功破获这起带有非法集资性质的诈骗案。此案涉案金额224万多元,有50多户村民上当受骗。目前,犯罪嫌疑人林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警方分析▶▶▶

  警方相关负责人介绍,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主要有3种: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之类的神话,通过高额回报许诺来引诱投资者。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三是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多种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公众投资。

  此外,有些不法分子还会利用亲戚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公众参与投资。广大市民如果识别不了非法集资行为,可以咨询;遇到涉嫌非法集资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或金融工作办公室进行举报。

  专家提醒▶▶▶

  究竟如何识别非法集资活动?首先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金融主管部门的许可;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尤其是要警惕以下几类集资公司:以高息分红为诱饵的公司,夸大实力的公司,熟人热心推销、自称有“官方背景”的公司。市民一定要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投资第一要义是保住本金,不要被高收益率蒙蔽了双眼,要尽量选择专业银行或者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同时,投资要量力而行,不要用超过自己能力范围的资金用于投资。投资前,要跟银行或者投资公司签署相应证明或者协议,对相应的资金协议进行详细研究,关注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协议是否能保本。每隔一段时间要关注一下自己的理财产品的收益状况,并进行后续跟进。

  (山东省威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王友红)

  案件回放▶▶▶

  几年前,江苏省如东县农民倪老汉得了4万元的补偿款。今年6月的一天,倪老汉听邻居说把钱存进水产品专业合作社比存银行划算,倪老汉东挪西借凑了5万元,欢欢喜喜地把钱“托付”给这家合作社的负责人龚某、唐某。初次拿到800元利息,后来,倪老汉不仅分文利息未见,就连他的本金也打了水漂。

   2011年12月,唐某在如东县租了两间门面房,办起了水产品专业合作社,暗地里却通过发放资料、纪念品和口口相传的形式对外宣传,向周边群众吸收存款。在3年时间里,犯罪嫌疑人龚某、唐某先后非法吸收百余名储户的存款400余万元。

  办案民警介绍,这个水产品合作社除了许以8%的年息,最具迷惑性的是其开具的“存单”与银行使用的正规存单非常相似。

  案件分析▶▶▶

  目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的手段越来越多,其总体特征是,以高额利息或丰厚利润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据如东县公安局民警介绍,有些非法集资者为采用非法传销手段,形成金字塔式的利益关系,上有董事长,下设部门经理或业务经理,发展下线或客户,并给部门经理高额提成,同时让得到好处的客户现身说法,欺骗更多的客户。在高回报的引诱之下,难免有人会财迷心窍,想一夜暴富,从而掉进不法分子精心设置的圈套。

   民警支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时有发生,一个直接原因是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投资知识欠缺,不能正确辨别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加之“求富心切”,一见到高利率的诱惑就很容易产生盲目的投机行为。

  近年来,公安机关通过对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深入分析,总结出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法,包括许诺高额利息回报、编造虚假项目、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等。在此,提醒广大公众擦亮眼睛,主动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和金融常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端正心态,理性思考和分析。要懂得“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道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制不法分子的蛊惑,理性投资,合法融资,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江苏省如东县公安局 张炜东)

 

案件回放▶▶▶

  2014年初,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陆续接到群众报案,称辖区某塑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经查,2011年至2012年间,某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多个村庄进行公开宣传,假借项目开发建设等名义进行集资活动,并向集资参与人承诺:按照集资款的30%给投资者提成,而且保证利息先行支付。

  渭滨分局依法对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将嫌疑人韩某上网追逃。由于韩某具有一定的反侦查经验,长期不用本人真实身份在外地活动,给抓捕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办案民警深入研判各类信息,广泛收集线索,寻找嫌疑人踪迹。9月16日,警方得知韩某在宁夏银川一带活动,办案民警迅速赶往银川展开抓捕工作,将韩某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韩某对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供认不讳。

  案件分析▶▶▶

  一是受害人急于给“闲钱”找出路。嫌疑人利用虚假宣传等把侵害对象指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当听信犯罪嫌疑人蛊惑的群众达到一定数量后,导致受害人数和涉案金额在短期内迅速膨胀。

  二是嫌疑人利用受害人的防范心理作案,作案手法多样化,隐蔽性、欺骗性增强。犯罪嫌疑人便想方设法变换手法,打着帮助群众快速致富的幌子,煞有介事地与受害人签订所谓的借贷合同,误导受害人以为将钱放进了“保险箱”。

  三是虚构项目和高额回报诱使受害人趋之若鹜。嫌疑人以“项目开发”等名义,许以投资者高于金融机构的收益率,诱惑公众投资。嫌疑人大多将非法所得用于兑现返利,致使受害人在短期内难以发现其真实意图。

  民警支招▶▶▶

  一是要加大金融安全教育力度,增强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有效形式,揭露此类犯罪骗局,教育广大群众增强金融交易的风险意识和自防意识。

  二是要建立多部门参与的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公安机关要加强信息研判,提前预警、严密控制、及时破案。

  三是要加大打击力度。积极探索侦破此类犯罪案件的方式和方法,防止犯罪分子转移资金或潜逃,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 苏振宇)

  结语近年来,不断有投资者受高额利息诱惑,将资金投向高利贷领域,到处都是资金掮客,哪里都是高利贷,人们谈的都是钱生钱的生意,这不是一个正常的健康的民间金融业态。普通市民一定要搞清楚“高利贷”和普通借贷之间的关系,要经得起民间借贷高利息的诱惑。

平安课堂:策划/李镕良(中国长安网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