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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讨薪案应快立快审快执

2014-12-22 09:33:54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法制日报 

  “年年干活年年欠,年年欠薪年年讨”。年根岁末,农民工讨薪案件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在调处农民工讨薪纠纷时不能缺位,要为农民工讨薪“撑腰”。

  在农民工讨薪纠纷中,针对许多被告住址不明确和一些被告“躲猫猫”消极应诉等特点,法官除正常电话通知与邮寄送达起诉书和传票外,可利用夜间、节假日等时点当面送达,提高送达成功率。针对农民工举证能力差的情况,法官应加大调查取证力度,通过询问证人、对雇主进行劝说教育并以积极调查走访等方式,查清农民工干活的时间、工种、日薪等情况,确实无法查明时,法官应深入农村、社区、工地和厂矿了解情况,通过参照工人间的互相印证和市场行情来认定相关事实。

  “司法的最终目标是和平”。在处理农民工讨薪案件时,法院要善用调解手段,注重联合多方力量共同化解矛盾。如在审前和开庭审理中,法官应注重对双方当事人和平解决纠纷的引导,将调解理念贯穿于送达、谈话、审理、执行等每一个环节,引导当事人求同存异,致力于平衡双方利益,鼓励信息交流,在调解时鼓励灵活性,引导当事人把焦点从过去转向未来,从而消除各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戒心和互不信任,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情、理、法并用,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实践中,妥善处理农民工讨薪案件的机会和机遇稍纵即逝,错过了解决矛盾和问题的最佳时机,事后再怎么补救也可能导致事倍功半甚至徒劳无功。笔者认为,法院应建立农民工讨薪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工作机制,确保及早送达、准时开庭、及时结案。

  针对农民工讨薪案件中当事人频繁流动的特点,法院应从案件的审判执行中,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法妥善处理;加大对流动人口的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制度,对农民工讨薪案件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宣判,方便当事人诉讼,保障农民工流汗不流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徐小飞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县法院)

[责任编辑:闵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