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已被列入自治区政府2014年立法调研项目,条件成熟时将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大会主席团交付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刘秋玲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出台〈广西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的议案》。该议案提出,近年来,广西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医闹”俨然成为一个新兴的“职业”,对社会、医院、医护人员及广大群众带来很大危害。建议出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通过立法预防处理“医闹”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患者和医护人员合法权益。
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力度,规范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方面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据自治区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于2014年7月就《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征求全国各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拟今年年底前报国务院法制办。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天津、浙江、湖南、广东、湖北、上海等6个省市出台了专门规范医疗纠纷的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于2014年出台了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目前正处于立法调研和论证阶段。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将督促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抓紧办法的立法调研工作,尽快出台,同时关注国家出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立法进程,待条件成熟时制定地方性法规。
(记者 莫小松 见习记者 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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