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地方动态> 福建

福建法院:恢复性司法筑牢生态保护法治屏障

2014-12-19 09:00:35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法制日报 

  三级法院设生态环境审判法庭50个力推五审合一

  福建恢复性司法筑牢生态保护法治屏障

  新探索

  将尝试“五审合一”审判模式,构建集立案、刑事、民商事、行政、非诉执行“五位一体”职能的生态环境审理模式;

  修复性司法既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又使被损环境得到尽快修复,还能促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可以实现一判三赢;

  试行由检察机关、相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团体等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具有专业化、规范化优势:专业审判机构和审判人员配备数占全国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力量的三分之一;在探索实行“四合一”审理模式基础上,将尝试“五审合一”;修复性司法实现一判三赢;试行由检察机关、相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团体等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恢复性司法实践+专业化审判机制”的生态资源司法保护模式,为生态省建设筑牢了法治屏障

  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案、长汀金闽矿产非法占用农用地开采稀土案……近年来,随着一批社会广泛关注案件的落槌,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专业化、规范化的先发优势不断显现。

  5年审结涉生态案件1.4万余件,发出补植令、管护令518份;今年4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正式挂牌,全省三级法院已设生态环境审判法庭50个、专门合议庭15个、生态审判人员达285人,机构和人员配备数占全国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力量三分之一;5月,出台意见为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福建法院逐渐形成的“恢复性司法实践+专业化审判机制”生态资源司法保护模式,为生态省建设、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目标,筑牢了法治屏障。

  推进生态审判五审合一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福建就率先成立了覆盖三级法院的林业审判庭,为服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生产经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环境资源约束趋紧,涉及生态各类案件日趋复杂,除林业外的其他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分散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受理,导致司法尺度不易统一,司法保护功能的合力难以聚集。”福建高院副院长王成全表示,生态环境审判是司法工作的特殊领域,必须由更专业的机构、法官审理。

  2007年,柘荣县人民法院以林业审判庭为基础,率先成立生态环境审判庭,“三合一”审理涉及生态环境案件。此后,漳州、龙岩、泉州、三明等地法院,陆续成立专门的生态环境审判机构,集中审理涉及森林、矿产资源和大气、土地、水资源污染等各类案件。

  一场生态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改革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案件“三审合一”模式在福建推广开来。

  福建高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祝昌霖告诉记者,5年来,福建法院探索实行“四合一”审理模式,对涉及破坏森林植被、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31类刑事案件;涉及大气、水、噪声、放射性、土壤等环境污染责任和海域使用权、采矿权等18类民事纠纷案件;涉及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涉及林业、环保等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归口审理。

  祝昌霖说,下一步,福建法院将推进生态环境审判专业化,尝试开展“五审合一”模式,构建集立案、刑事、民商事、行政、非诉执行“五位一体”职能的生态环境审理模式。

  修复性司法可一判三赢

  九龙江,福建第二大河流。近年来,沿江流域水污染现象引发关注。

  今年6月5日,龙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排污案。经调解,排污者赔偿6万元用于购买有净化作用的28.2万尾鱼苗放养至被非法排放污染的水域。为督促责任人自觉修复生态,防止一判了事,法院落实案件回访制度,将责任人修复生态情况纳入日常考察。

  长汀县曾是我国四大水土流失严重地之一。当地法院创新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判后三督促”机制,即督促被告人落实修复义务、督促所发司法建议的落实、督促被判处缓刑人员落实承诺,当地近96%的被毁林地重披新绿。

  “修复性司法既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又使被损环境得到尽快修复,还能促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可谓一判三赢。”祝昌霖说。

  据了解,早在2000年3月,福建就对毁损森林资源的案件试行补种复绿工作,随后在全省法院推广拓展,以补植令、管护令的方式,责令被告人在案发地或指定区域补种林木、恢复植被,法院将被告人补种复绿等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依法适用刑罚。

  5年来,福建法院审理毁林案件适用补种复绿536件797人,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6.05万亩,有效修复了被破坏的生态、森林环境。

  已审结80件环境公益案

  2013年4月9日,永春县东平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福建首起污染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立即将养殖场搬离,排除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侵害。

  永春法院受理后,主审法官立即与东平镇司法所、永春县环保局干部到现场进行勘查,并由环境监测站当场抽取污水进行检验。

  经检验,李某养殖场的污水已严重超标。在主审法官调解下,李某同意关闭该养殖场,排除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损害,并且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祝昌霖告诉记者,早在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尚未明朗、诉讼主体尚不明确的情况下,福建漳州、三明等地就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试行由检察机关、相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团体等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

  据介绍,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福建采取措施畅通诉讼渠道,尝试以林业主管部门、环保公益组织作为适格原告提起生态公益诉讼,鼓励、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有序开展,健全完善受案范围和诉讼程序,先后共审结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80件。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是公共利益,影响面广、意义重大,而且原告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祝昌霖表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法院会更加注重保护诉讼双方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权利,保证证据更充分、逻辑分析更严密、法律适用更准确。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福建高院将进一步加强指导每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关注审判的每一个重要节点,更有效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记者袁定波)

[责任编辑:朱诗瑶]
相关报道

·福建厦门率先全国推出“公证云”平台
·福建厦门市政法机关努力构建公正司法环境
·福建莆田市检察院打造“检察官姐姐”品牌
·福建福州市公安局启动“蓝色家园”爱警工程
·福建南安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纪实
·福建莆田破获特大制售假发票案

·福建莆田破获特大制售假发票案
·福建龙海检察院邀各界人士观摩评审公益诉讼案
·福建检察院:巡回检察效果显著
·福建龙海检察院:创新机制促基层矛盾化解
·福建光泽法院将“老赖”晒上微信平台
·福建石狮法院编印廉政书籍送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