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3年到2014年,司法机关纠正错案的力度和决心前所未有。几天前,内蒙古“呼格案”再审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此案成为当前司法机关纠正错案工作的一个标志性案件。
毫无疑问,每一次纠错都会让司法工作的弊端清晰地暴露在公众面前,引发舆论对司法的各种批评与指责。随之而来的是一个有些纠结的话题,纠错到底是会损害司法公信力,还是会提升司法公信力?相信这个问题不但困扰着舆论和公众,也同样困扰着很多司法人员。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集中反映。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公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普遍信赖,另一方面也体现为公众对国家司法制度的高度信任。在当下中国,司法公信力经常会因某些案件的审理引发舆论关注和讨论。绝对不出一起错案,任何国家司法机关都不可能做到。但出现了错案,有错不纠捂着盖着,只会使司法公信力受到更大伤害;而纠错,特别是纠错之后对司法制度的完善,则会使司法公信力得到提升。
当前我们的纠错工作是以司法机关为主导的,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纠错过程中起着主要作用,只有司法机关积极主动,纠错才会顺利进行。而同时,只要纠错,就意味着一批当年的办案人员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甚至可能是刑事责任。所以,没有自揭家丑的勇气,没有自我革命的精神,纠错很难完成。
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表现出来的勇于纠错、勇于担责的决心和行动,能够向社会传递更多信任的力量。事实上,恰恰是对错案的不当遮掩、拖延,才会在客观上无情地消解司法公信力。
法治不是人类最好的选择,却是人类最不坏的选择。我们必须承认司法的局限性,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司法是不会出错的,但并不是世界上所有的司法机关都有勇气自我纠错、自我反省,敢于担责的司法机关应当赢得公众的尊重和信任。
司法制度是司法赢得公信力的最根本保证和基础,只有科学、完善、健全的司法制度才能最大程度克服人的不确定性,给公众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结果。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好的司法制度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经过长期实践检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结果。
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因此,中国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次全新的实践。在这个过程中,能通过好的经验来健全我们的制度固然皆大欢喜,但通过错案的教训换来司法制度上的完善,更深刻,更有意义,也更加弥足珍贵。可以说,纠正错案也是推动司法进步的另一种强大力量。
从2013年起,司法机关的纠错工作全面展开,在密集纠正错案基础上,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首个防范冤假错案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冤假错案责任追究机制,要求法官、检察官、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严格非法证据排除,提出认定对被告人使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这些制度在其后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体现。
今年8月,历经8年之久的念斌案终于有了结果,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布念斌无罪。在很多办案人员坚持认为案件存疑的情况下,福建高院的这一判决无疑具有标志性意义。疑罪从无虽然在我国刑诉法中早有规定,但疑罪从轻却是长期而普遍的司法现实。福建高院敢于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对念斌作出无罪判决,正是在深刻反思错案之后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相关规定的结果。同样,“呼格案”被纠错以后,内蒙古公安机关也很快成立了调查组,对当年所有参与办案的人员进行调查。
纠正错案不仅完善了相关错案追究制度,而且通过反思错案成因,让我们发现了现行司法制度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比如,如何保证司法职权配置科学合理,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如何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如何加强司法人权保障,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等等。隐藏在司法体制和机制背后的问题会随着错案追究工作的深入而一一浮出水面,不断成为推动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的积极力量。
纠正错案究竟是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还是提升了司法公信力?看待这个问题,要始终保持清醒冷静的内心定力,既不能完全囿于个案悲情,也不能被短期舆论声浪所左右。从推进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高度来审视错案对司法的镜鉴意义,悲观与失望就会少些,信心与力量就会增强,纠正司法错案也才会有持久的动力和勇气。(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