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地方动态> 重庆

重庆五中院:规范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工作

2014-12-17 10:39:41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4年12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环境资源案件专门审判工作的暂行规定》,对重庆五中院及辖区江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组织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范围、集中管辖与指定管辖等相关事宜作了细化。

  《规定》明确了重庆五中院及江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组织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包括涉及大气、粉尘、水、噪声、放射性、土壤、电子废物、固体废物等自然环境污染的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权属争议、合同纠纷及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森林、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的权属争议、合同纠纷及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包括《刑法》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有关的投放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六条)案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六条)案件;环境监管失职罪(第四百零八条)案件。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包括环保行政部门作出的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行政行为被诉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山林权属纠纷及确权行政诉讼案件;环保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案件。以及其他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需要由环境资源审判组织集中管辖的,报由重庆五中院决定。

  《规定》明确了辖区集中管辖环境资源类案件。重庆五中院辖区内,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以及环保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案件,由江津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重庆五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审理按照规定由中级法院一审管辖的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市高法院指定重庆五中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不服江津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的二审环境资源案件。

  《规定》明确了集中管辖告知与争议解决。辖区其他法院认为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应由江津法院集中管辖的,告知当事人向江津法院起诉;已经受理的,按照规定移送江津法院。江津法院发现辖区其他法院已经受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可请求移送江津法院,或者提请重庆五中院指定管辖。对是否应由江津法院集中管辖存在争议的,可单独或共同报请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辖区法院违反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规定的,重庆五中院在二审或再审程序中视情况可以撤销原裁判,移送相关法院审理。

  《规定》明确了集中管辖的配套措施。对环境资源案件生效法律文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执行法院。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就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环境资源审判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工作。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协助江津法院开展巡回审判、送达、调查、执行等工作。集中管辖环境资源类案件从2014年12月21日起执行,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责任编辑:闵玥]
相关报道

·重庆召开禁毒工作情况汇报会
·重庆召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会议
·重庆:把法律送到群众身边
·重庆一中院:“四种文化”提升法院软实力
·重庆:推进依法治市——市委宣讲团赴各地各部门巡回宣讲
·重庆沙坪坝:检察建议还群众良好生活环境

·重庆沙坪坝:检察建议还群众良好生活环境
·重庆南岸司法局:律师代表选举工作圆满完成
·重庆公安消防总队举行警营文化成果展
·重庆万州:上映自编自导话剧《皓月当空》
·重庆: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公益诉讼
·重庆北碚法院:首次实现远程校园庭审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