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35年来,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法规480件,其中,制定地方性法规225件,批准昆明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8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87件。”今天上午,云南省举行“推进依法治省守护七彩云南”系列新闻发布会人大专场,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马春文在现场作出上述表示。
马春文指出,35年来,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工作,为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巩固云南改革开放成果,保障云南各族人民合法权益,解决依法治省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推动形成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立法新格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认真行使相关法定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从尝试运用立法手段规范社会关系,到自觉运用法治方式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问题,从追求数量的有法可依,到注重质量的科学立法;从根据云南实际配合国家立法制定好实施细则,到针对发展需要主动创新开展自主立法。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从无到有,日渐走向成熟。一个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地方性立法体制机制正在逐步形成。”马春文说。
据介绍,自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的决定以来,共收到300多个立法项目建议和77件法规草案稿。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三次表彰会,对129名提出立法建议的公民颁发了获奖证书和奖金,这些立法项目建议和法规草案稿大多进入了立法规划计划,有的已形成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回应了社会关切。从2004年开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开展以“透过实践看得失”为主题的立法回头看活动。还通过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召开立法听证会、论证会,法规草案稿登报或上网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让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使立法工作更加贴近人民群众。
“多年来,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富民强滇、深化改革和法治云南建设,加强经济、民生、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实现了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发挥了立法领域的推动作用。”马春文表示。
云南是一个多民族省份,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民族立法取得了哪些成效,如何进一步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杨祖龙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提问。
“目前,全省37个民族自治地方出台并适时修订了自治条例,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事项有了法规准则,与此同时,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共批准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涵盖自然资源保护、城乡建设管理,民族文化保护等领域的单行条例150件。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下一步工作中,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云南省委实施意见,把握时代脉搏,立足云南实际,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出良法,谋善治,力争使每一项地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符合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反映人民群众意愿。”杨祖龙说。
记者了解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之一。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召开了全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在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专门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截至今年11月,共审查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32件,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31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28件,下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决议22件。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不断完善,坚持立、改、废、释相结合,对现行法规及时进行清理、修改、废止和解释工作正在成为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常态。”马春文说。
近年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入世贸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需要,先后组织了四次对现行有效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共废止法规140件,集中打包修改86件,特别是从2011年起,每年修订的法规数量均超过新制定的法规数量。
(记者 刘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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