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近日闭幕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了解到,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是将宗教事务工作纳入法治化管理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法治新疆建设、推进新疆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马明成说。
据了解,现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至今已颁布20年。20年来,新疆全区宗教事务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境内外“三股势力”相互勾连的问题,利用互联网、QQ、微信平台等传播暴恐视频和宗教极端思想的问题,利用宗教干涉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等问题。应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修订完善,充分发挥法制的引领规范作用。
新疆修订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在法治层面充分体现了“保护和打击”两方面的内容。依法保护的是信教群众的合法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坚决打击的是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破坏。针对新疆宗教领域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立法机关重点围绕“非法宗教活动的界定问题、信教公民个人在公共场所进行宗教活动、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宗教出版物管理、管控互联网传播宗教极端音频视频”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主要问题作了回应。
条例在总则中就“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作了规定,同时贯彻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条例重点突出地方立法特点,新增18条,重点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等方面进行补充修订,积极规范宗教事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还针对新疆严峻复杂的反分裂斗争形势,从健全和完善地方性立法入手,对很多尚未明确的内容进行具体规定,突出条例的规范引领作用。
“通过这部条例,简洁直白地告诉各族群众,在宗教问题上,哪些行为合法,应当依法保护;哪些行为非法,应当制止;哪些能做,那些不能做。”马明成说。
针对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条例增设具体条款进行规范,做到在处置层面既有政策规定,更有具体法律依据。针对“三股势力”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各种现代传媒和媒介进行渗透破坏的实际,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新增法律责任10条,规定对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的网站,不仅要没收设备,关闭网站,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网站的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数字出版、互联网、移动电话、移动存储介质等收听、收看、存储、持有、制作、复制和传播破坏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等内容。如违反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相关设备,取缔相关网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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