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检察院近日出台《关于公诉工作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指导该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处理“疑罪”案件,有效防止冤假错案。
《意见》对“疑罪”案件进行了界定,并列举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等9种常见的“疑罪”案件情形,并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将疑罪从无原则贯彻落实到办案全过程,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按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坚持法定证明标准,确保提起公诉案件质量。对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其无罪的“疑罪”案件,坚决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不起诉、撤回起诉、撤回抗诉、不支持抗诉、认可无罪判决生效等无罪认定的处理。
《意见》强化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理“疑罪”案件的指导。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办案检察院应当立即层报省检察院审查,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无罪判决并无不当的,应当指导办案检察院不提出(提请)抗诉。经上诉或抗诉后,重审、再审等久押不决的疑难复杂“疑罪”案件,省检察院可以商请高级法院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认为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的,应指导下级检察院撤回起诉。下级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应向侦查机关发出改进侦查取证的检察建议,并依托党委政法委协调公安机关共同做好司法救助、社会风险防控等维权维稳工作。(杨彰立 王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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