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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大就《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首次举行立法协商会

2014-12-11 10:47:31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平安浙江网 

  12月9日下午,浙江省人大就《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举行立法协商会。省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代表、无党派人士代表、人民团体代表和社会组织代表等应邀参加。座谈会上,针对条例草案中的条款,代表们条分缕析,争相发表意见。

  据了解,此次立法协商座谈会后,条例草案将在吸收代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请2015年1月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调研员凌林第一个发言,提出的修改意见有13条之多,尤其关注困难老人群体。“条例草案第5条提出‘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但‘困难老人’到底指哪些人群?”凌林认为,如果不进行明确,困难老人的养老需求就难以切实保证。

  在12月9日的座谈会现场,不少与会代表都提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不仅要解决老人吃饭的问题,还要解决老人生活照料、康复保健、精神慰藉等问题,这才是真正的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全面发展。

  不少与会代表提到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虐待老人的问题。“条例草案第52条规定,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侮辱、伤害、虐待、恐吓老人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民政部门要责令养老机构进行改正。”省政协委员王和说,“责令改正”这样的惩罚远远不够,“对做得不像话的,机构要停业整顿,个人行为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形成社会养老服务产业,省目前对社会资本开办养老机构在土地使用上给予优惠。凌林指出,这是政府出于良好的初衷,希望通过这个办法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养老的一个措施,但如果营利性的养老机构打着“社会养老”的名义,在开办养老机构一段时间后,改弦更张,终止养老机构转而改做其他行业,土地使用性质发生了改变,怎么办?

  因此他建议,草案应该对养老机构尤其是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终止,通过法律条文进行规范,“不能让一些唯利是图的人钻了空子”。

[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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