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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抗诉案“收紧” 民行监督步入转型期

2014-12-11 10:37:14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四川法制报 
 
省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就贯彻民事诉讼法展开座谈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提出抗诉。这起被称作国内最大老鼠仓案的刑事案件,引发了检方的连环抗诉风波,也使得“抗诉”这一法律监督方式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抗诉是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是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权的一项重要手段,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类案件。相较于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监督工作,民事、行政监督工作往往不为公众所熟知。12月11日,结合近年来省民行检察工作实际,本报特别推出针对我省民事行政监督工作的最新调查报道。

  一组来自四川省检察院的最新数据显示:2014年1-11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申请3470件,同比增加15.7%。然而,其中办结不服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案件1859件,审查后提出抗诉的仅67件,从受理到抗诉的案件可谓“百里挑一”。不难发现,以抗诉为中心的传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格局正在悄然发生变化。

  1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出席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时强调,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认真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抓住机遇,加快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随着省民行抗诉案件量逐步“收紧”,释放出了怎样的变革信号?新形势下,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固步自封”还是“转守为攻”?记者就此对省司法实务界、法律学术界进行了深入调查采访。

  近日,在成都打工的南部县市民张永红(化名)终于看到了维权的希望。两年前,张永红意外卷入一场“三车连环车祸”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一审判决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赔的钱不多,但我不能认这个理。”时年40岁的张永红是个倔脾气。原来,早在车祸发生几年前,张永红就已将货车转手给他人。

  “遭就遭在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一审、二审败诉后,张永红提交了一份“旧机动车转让协议书”作为新证据,认为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申请法院再审,却被驳回。

  张永红不服判决,四处申诉。2014年8月,他得知了最后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向检察院申请监督。3个月后,他收到了检方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的消息。“终于看到了曙光,我觉得‘翻案’的机会挺大。”张永红对此寄予了很大期望。

  其实,张永红和很多人一样,此前对检察机关的认识仅局限在刑事案件公诉工作。但正是在法院一纸民事判决无法令人信服时,当老百姓认为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权利救济能力无法抗衡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所拥有的公权力时,民行检察监督部门又以其特殊的身份进入到了公众的视线。

  [检察监督]

  盯住审判权的“第三只眼”

  与刑案监督相同,对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监督,同样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监督职责。

  “相对于法院审判监督程序‘自己监督自己’的模式,民行检察监督有其存在的特殊意义。”长期致力于诉讼法学、司法制度研究的电子科技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吴卫军表示,民行检察是一种中国特色的司法监督机制。

  一直以来,在实务部门和社会公众眼里,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最为熟知的监督方式就是抗诉。这是一项针对法院已生效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职能工作,其最直观的效果正如张永红的期待:法院有可能就此改变原生效裁判结果。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有再审判决、裁定明显错误等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有法学专家称,在一定程度上讲,检察监督是当事人寻求民事诉讼司法救济的“最后一根稻草”。

  [实践困境]

  民行抗诉工作桎梏重重

  然而,“最后一根稻草”不能包治百病。2014年1-11月,全省法院再审审结抗诉案件82件,其中,再审改变原裁判结果案件64件,再审改变率为78.0%。“法院作出改判是非常不容易的。”吴卫军表示,法律规定法院收到检察院抗诉后,必须启动再审程序,但法院是否改判、在何种条件下改判,要受诸多因素限制。

  记者通过采访多位专家及实务界人士发现,民行检察监督乏力主要归结为三方面原因:一是立法欠完善,抗诉监督类型单一,且案源多来自于当事人申诉,整体监督量较少;二是业务实践中,抗诉监督导致法检部门关系较为尴尬,检察机关对抗诉案件的考核指标与法院系统对“错案率”的考核指标存在一定冲突;三是机构配置原因,民行办案部门存在着人数少、年龄偏大、理论水平不高等问题。

  四川省某市级检察院一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其所在检察院的民行检察部门常年保持在5人左右,办案人员多在40岁以上,对比常年在民行案件审理工作的法院法官而言,其办案经验和业务水平并无优势。“太薄弱。”该办案人员这样形容基层民行部门力量。他说,按道理讲,长期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对民事案件的经验最丰富,检察院要对此监督,应当具备更高的能力水平。但现实是部分负责民行检察工作的人员“几年才出庭抗诉一次”。

  据了解,我国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发展起步较晚,全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的人员数仅为检察人员总数4%。对此,电子科大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史溢帆表示,“民行部门常被戏称为检察机关‘养老部门’、‘综合勤杂冷衙门’。”

  近两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已建议,将具有较强民商事、行政法律专业功底的人员充实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一线。尽管如此,民行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仍还有很长的路。退一步讲,即使短时间内充实各级民行检察部门力量,仅以抗诉“单打独斗”的监督形式,也依然无法满足社会公众对民行检察部门监督工作的职能期待。

  [“主业”转移]

  检察监督迎来“二次生机”

  “随着《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民行部门以抗诉为中心的监督格局有所转变。”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刘勃说。

  记者了解到,过去,检察机关主要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开展工作,无法对审判机关形成真正约束,检察机关在阅卷、抗诉等方面存在困难。

  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检察建议”这一柔性监督方式,从法律规范上扩大了民行监督类别,涵盖了对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结果、诉讼过程和执行三方面的监督工作。“检察建议作为抗诉监督的补充是非常必要,它与抗诉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民事行政监督体系。”川大法学院诉讼法教授马静华说。

  数据非常直观:2014年1—11月,审查后提出抗诉67件,同比192件下降65.1%。“抗诉量下降,不代表监督力度变弱,相反监督力度还比以前提高了。”吴卫军说,相较于抗诉工作周期长、改判率低的缺陷,检察建议是建议法院自行启动监督程序,是一种内部自我纠错机制,更容易为法院接受。

  实际上,早在2003年,省检察机关就已在实践中大量探索用检察建议方式建议法院再审案件或纠正法官违法行为,但由于这种方式没以立法形式确定,“监督有点缺乏底气”。

  现在,民行检察人的办案思路发生了改变:检察机关有义务对法院诉讼的所有环节进行监督。“这正是对‘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监督观念的一次彻底覆灭。”刘勃说。本报记者曾晶菁

  名词解释

  民事行政检察

  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活动,主要方式是依法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行政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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