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基层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河南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负责同志答记者问
近日,河南省委、省政府“两办”印发了《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关于完善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12月9日,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负责同志就《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遵循的原则、实现的目标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十分重要,这里有三句话。一是中央有要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二是省委有部署。今年以来,省委书记郭庚茂多次提出要完善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并将此作为四项基础制度建设重点之一,由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牵头负责。三是现实有需要。河南作为一亿人口的大省,处于经济结构调整期、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期、社会矛盾凸显期,基层矛盾量大面广,要求我们必须夯实基层基础,及时有效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问:完善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有哪些基本原则需要遵循?
答: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必须坚持五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委政府领导、统筹协调整合;二是坚持群众第一、尊重民意;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四是坚持随时调处、就地解决;五是坚持依法办事、公开公正。
问:完善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要实现什么工作目标?
答:这个工作目标可以简单说成“三个进一步”、“一个力争”。即通过完善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实现县、乡、村三级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机制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的调处化解网络进一步完善,调处化解时效性和成功率进一步提高,力争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难事不出县(市、区)、矛盾不上交。
问: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基层矛盾纠纷?
答:产生矛盾原因有多方面,归纳起来不外乎“权、利、气”三个字,即权利受到侵害、利益遭受损失、心里感到不公。基于此,《指导意见》提出三项针对性措施,一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以“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深入推进为主要载体,解决好群众民主权利保障问题。二是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严格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到应评尽评,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群众利益损失。三是及时受理解决群众诉求,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初信初访化解工作,落实县乡领导干部接访、包案制度,做好特定利益群体问题化解、政策解释和教育工作,让群众感到不公时有地方说理、有地方评理、有地方处理。
问:《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工作平台,这个工作平台如何建、建在哪儿、各自职责是什么?
答: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是党委、政府应有之责,不可推卸。《指导意见》要求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抓紧建立县、乡、村三级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综合工作平台和分行业、分系统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平台。到2015年底,全省县、乡、村三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体系必须全部到位,并要切实发挥作用。
县(市、区)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疑难复杂信访案件调处、分析研判、维稳稳控、指导部署工作等。中心负责人由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担任,同级政法、信访、维稳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群众信访工作部(信访局),从相关部门抽调高素质人员组成,并作为培养锻炼年轻干部和新提拔干部的重要途径。
乡镇(街道)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法治德治教育、接访处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等工作。中心主任由党(工)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一名副书记担任,综治、信访、公安、法庭、司法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乡镇(街道)综治办。
村(社区)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室,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牵头负责,组(楼院)建立调解员、信息员制度,具体负责社情民意收集、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等工作。
分行业、分系统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平台,与同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密切衔接,负责调处化解本系统本行业的矛盾纠纷。
问:《指导意见》提出“强化分级调处责任。对未经下级调处机构处理直接到上级调处机构反映的,上级不予受理”是否不利群众反映问题、解决纠纷?
答:《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强化分级调处责任”,进一步压实有权调处机构的责任,为有权处理机关和来访群众指出了一条步骤清晰、要求明确的路径,有利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促进矛盾纠纷逐级反映、分级解决。另外,“未经下级调处机构处理直接到上级调处机构反映的,上级不予受理”,并不意味这些事情就没人管没人问,我们在受理环节明确分流,进行归口办理,就是为了群众反映的问题更好地落地,依法该由哪个层级管的事找哪个层级,该由哪个途径解决的走哪个途径。
问:对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仍不息诉罢访的,该如何处理?
答:《指导意见》指出完善依法终结制度,对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仍不息诉罢访的,县(市、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应当组织听证,由“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群众代表、专业人员评议,评议情况和结果公开,充分接受群众监督。经听证评议属于承办单位工作不到位导致案结事不了的,追究责任;属于当事人无理取闹的,依法处理。对已终结退出的事项和案件,由相关责任单位做好当事人的教育疏导和稳控等工作,确保有人管、管得住。
问:如何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答:《指导意见》指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突出以下重点。一是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行政调解的重要作用、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实现各类调解主体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二是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深入开展,在矛盾易发多发的教育、医疗卫生、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劳动人事、社会保障、交通事故、环境保护等领域,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三是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机制,吸纳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四是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社会性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法律效力。调处任务重的单位,可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设立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
问:如何加强基层调解力量建设?答:《指导意见》指出健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民调解员,实现调解工作全覆盖。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完善人民调解员选聘、培训、管理、考核、奖惩制度。探索建立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民间组织,发挥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教师、老军人的积极作用,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和村(社区)、单位工作人员、辖区民警等兼职人民调解员作用,开展跨村连片调解、流动调解活动,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问:如何保障基层矛盾预防化解工作落到实处?
答: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县(市、区)党委、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负直接责任,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级各部门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
二是强化省市支持指导。对基层发生的疑难复杂案事件,深入分析研究,搞好指导和支持,给基层排忧解难;对涉及跨区域的问题,加强协调,形成共识,通力协作,妥善解决。
三是健全基础保障。大力推行农村、城市社区党组织全覆盖,切实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健全县乡两级综治、维稳、信访组织机构,推进乡镇(街道)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检察室以及村(社区)警务室规范化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将预防化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工作激励机制,为基层调解工作人员创造条件。加强基层法治德治建设,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四是严格奖惩措施。把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与平安建设工作相衔接,把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作为平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责任查究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运用通报、约谈领导、挂牌督办、取消评先资格、重点管理等手段,督促其限期整改。
问:贯彻执行《指导意见》,完善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下一步打算怎么办?
答:一是督促各地将《指导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分解细化,逐项落实到村、社区和具体部门。坚持统筹安排、长短结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梯次推进、逐步深入。二是适时召开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推动落实。三是坚持急则治标、缓则治本、标本兼治,一方面下功夫、花气力解决好当前暴露出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另一方面,立足长远,深入调研分析,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四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条块结合,形成合力。建立暗访督查、科学考评机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各级各部门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确保一方平安,促进社会和谐。五是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广泛凝聚共识,动员、吸纳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记者谢建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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