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改革的重点项目之一,受到了各级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纷纷对此进行了探索和实践。湖南省桂阳检察院公诉部门坚持积极慎重、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探索,健全“四个程序”进一步深化、规范了量刑建议工作。为庭审中各方对量刑意见的提出和量刑辩论的展开奠定了基础,使检察机关从传统的指控和证明犯罪职能延伸至建议具体刑罚,有效推动了量刑活动的理性化、正当化。2014年来该院向法院提起公诉340件436人,其中90件95人提出了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采纳率达100%。
健全合理确定量刑幅度程序。在量刑幅度的把握上,要求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小于3年的,建议量刑的幅度不超过1年;法定刑幅度大于3年小于5年的,幅度不超过2年;法定刑幅度大于5年的,幅度不超过3年。建议判处管制的,幅度不超过3个月。建议判处拘役的,幅度一般不超过1个月。建议适用缓刑的,可以明确提出。建议判处附加刑的,可以只提出适用刑种的建议。建议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慎重。对不宜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特殊案件,可以提出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概括性建议。
健全精准细化量刑比例程序。在具体操作中,依照法律并参照相关规定,确定量刑的基准刑,根据各项量刑情节确定恰当的量刑比例,进行量化计算。
健全确定量刑建议提出方式程序。对于简易程序案件,采取随《起诉书》送达《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对于普通程序案件,采取发表公诉意见时发表量刑建议,同时书面提交含有量刑建议内容的《公诉意见书》的形式,使量刑情节、幅度、理由和过程公开、透明,推进“阳光司法”。针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探索试行量刑建议庭审前告知制度,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健全完善量刑调查和辩论程序。在法庭调查中,由公诉人根据案件的不同种类、特点和庭审的实际情况,对于相关量刑情节要明确提问、核实,合理安排和调整举证顺序。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可以分开出示的,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对于有数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其中涉及每起犯罪中量刑情节的证据,在对该起犯罪事实举证时出示;涉及全案综合量刑情节的证据,在举证最后阶段出示。
通过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一方面,对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予以从重打击。另一方面,对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和轻微犯罪、初犯、偶犯等情形实行轻缓处理,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到了实处。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有利于和谐的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一切不利于和谐的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蓝文盛 郑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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