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1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仲裁执行案件163件,占同期总收案数566件的28.80%,申请执行标的61750.56万元,占同期各类案件总申请标的283338.98万元的21.80%。”近日,重庆五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谭卫披露,截止今年11月,该院已执结仲裁执行案件87件,到位标的4996.91万元,仲裁执行案件兑现率整体偏低。
重庆五中院调研显示,当前大标的仲裁案执行效果不理想,导致整体执行兑现率偏低。截止今年11月,重庆五中院执结的87件仲裁案件中,执结标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仅有2件。大标的案件在仲裁执行案中的申请执行标的占比畸重,导致仲裁案件执行结案率达到53.37%,与执行兑现率仅有11.79%极不对称。
据分析,重庆五中院受理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审查案件数量大增。截止11月,重庆五中院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共12件,是2013年全年受理数5件的2.4倍。已裁定不予执行2件,一件系因仲裁机构未按法定程序送达文书被认定违反法定程序被裁定不予执行;一件是仲裁机构未查清财产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事实,径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将财产确认为一方所有,被认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裁定不予执行。
据重庆五中院执行有关负责人介绍,部分大标的仲裁案件的真实性存疑。徐某等四个权利人分别申请执行重庆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同一被执行人的四案,申请执行标的高达47211.10万元,但四个案件无任何财产担保,部分案件虽在仲裁中申请了保全,但被保全的财产早已为金融机构设置了抵押担保,且保全顺位亦轮候在多个其他法院之后,通过保全财产得到受偿的可能性极低。该四案在执行中,权利人既未表现出对巨额债权可能不能执行兑现的担忧,也无积极推进案件执行的意愿。相反,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却对上述案件的仲裁提出了异议。
针对仲裁执行案件兑现率整体偏低的实际,重庆五中院建议,仲裁机构加大对案件审查力度。仲裁机构不仅要对申请人的事实依据和理由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还应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对于当事人可能通过仲裁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不能简单以双方自认即调解结案。对于确认财产权属或交付的案件,仲裁机构不仅应对涉案财产权属进行审查,还应对审查相关财产是否已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
重庆五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强裁执衔接。建立执行法院与仲裁机构的交流磋商机制,畅通法院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的渠道。法院执行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向仲裁机构提出司法建议等形式,要求仲裁机构及时予以说明或改正。同时,人民法院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应当向仲裁员及仲裁庭进行调查,全面了解案情及仲裁中的实际情况,以保障审查结果的全面客观。作出不予执行裁定后应当及时送达仲裁机构,以便仲裁机构掌握和总结仲裁中出现的问题。
据重庆五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缩小了法院对仲裁的审查范围,但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仍是一个有效手段。对于恶意仲裁,人民法院应充分利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加大依职权进行监督的力度。对于仲裁裁决是否损害公共利益的着眼点并不在于其损害多少人的合法利益,而在于这种仲裁裁决是否损害社会公平秩序和违反公序良俗,是否背离诚信正义的价值追求,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利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来应对恶意仲裁的情况。
重庆五中院建议,从立法层面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和建立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的异议之诉。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功能和目的与诉讼第三人制度一致,有利于仲裁庭查明事实,为在法律上有牵连关系的第三人提供实体纠纷的程序性路径。通过建立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的异议制度,实现第三人发现已经作出的仲裁裁决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后,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
(记者 徐伟 通讯员 郝绍彬 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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