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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要点解读

2014-12-08 10:08:30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训练总章程,确保民警依法科学训练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要点解读

  “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以下简称“新《训练条令》”)明确指出了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

  新《训练条令》集中体现了公安部党委关于公安民警训练工作的部署要求,着重强化了公安“四项建设”特别是警务实战化对民警训练工作的引领作用,着力加强和规范了民警训练工作,对于今后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施训,提高民警训练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新《训练条令》颁布实施后,将成为今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的总章程。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的职责分工如何划分?民警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参加训练?各类训练的时间、内容和要求是什么?训练基地需要具备什么基本条件?教官选聘如何进行?《人民公安报》记者在此为您详细解读。

  训练工作作用何在?

  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

  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新《训练条令》在总则中明确指出了人民警察训练工作在队伍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新《训练条令》规定了人民警察训练工作需要坚持的原则——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坚持为公安实战服务。

  训练工作谁负责?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新《训练条令》规定,“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的责任部门是哪些?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实施训练工作;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组织、参与执法培训工作;

  ——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训练经费、装备保障;

  ——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

  新《训练条令》规定了公安部和省、市、县4级公安机关的具体职责和承担的训练任务。其中,公安部主管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省级公安机关主管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市级公安机关主管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县级公安机关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安排和要求,承担本级公安机关除上级公安机关负责训练以外的人民警察的专业及发展训练。

  经费如何保障?

  训练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按照不低于公用经费5%的标准足额保障,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新《训练条令》明确提出训练经费保障标准和训练装备器材配备要求,从制度机制上推动解决训练经费装备保障不力这一瓶颈性问题,确保训练工作顺利开展。

  新《训练条令》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将人民警察训练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按照不低于公用经费5%的标准足额保障,单独立项,专款专用。按照“谁调训、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障训练经费。公安机关应当为公安院校和人民警察训练基地配备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器材,并将新装备优先免费配备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

  谁来负责教学?

  具备相应条件的专职教官和兼职教官

  实行教官聘任和资格认证制度、教官知识更新机制,教官离岗任教经历列为基层工作经历

  教师教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学生学得好不好。同理,对于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而言,训练效果好不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官水平高不高。新《训练条令》专门设置了“训练教官”一章,明确了教官的管理和使用。

  教官是指从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教学及研究工作的人民警察,分为两种:在规定期限内专职从事训练教学及研究工作的,为专职教官;兼职从事训练教学及研究工作的,为兼职教官。新《训练条令》明确了成为教官的条件:热爱公安教育训练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具有公安工作实践经验和教学研究能力,能够承担训练教学、课程研发等任务。

  新《训练条令》对教官的选聘、培养、待遇等规定了相应的3项制度。

  实行教官聘任和资格认证制度——教官聘任和资格认证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择优选聘、优胜劣汰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单位初审、专家评审、组织聘任等方式进行。

  建立教官知识更新机制——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并组织教官参加进修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安排教官到业务部门进行实践和调研。专职教官实践和调研时间每年不少于30天。

  实行领导干部授课和业务骨干推优任教制度——鼓励和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员离岗任教。离岗任教经历列为基层工作经历。

  此外,新《训练条令》提出,教官在聘任期内完成年度训练教学任务,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考虑。

  在哪里训练?

  建立或者依托公安院校设立训练基地

  实行政工部门与训练基地“一体化”领导管理体制,由政工部门领导兼任训练基地主要领导职务

  新《训练条令》规定,部、省、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政工部门设立教育训练机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政工部门设立训练机构或配备专职训练管理人员。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警种、部门应当设立训练机构或配备专职训练管理人员。

  具体训练地点在哪里?新《训练条令》明确要求:“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或者依托公安院校设立训练基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训练基地。”训练基地应当符合《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官和管理人员;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训练场所、设施、装备;根据任务需要研发训练课程的能力;稳定的经费保障。

  训练种类有哪些?

  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推行实战案例教学,基层和一线人民警察的案例教学课程不少于总课程的30%

  新《训练条令》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种类包括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并对每种训练的条件、时间和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入警训练——

  【训练条件】对新录用、调入的人员进行的训练。

  【训练时间】入警训练时间不少于90天。其中,新录用的非公安院校毕业生,新录用、调入任县处级副职职务以下人员的入警训练时间为180天。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总训练时间的30%。

  【训练内容】入警训练内容主要包括理想信念教育、警察职业养成教育、基础公安理论、基础法律法规、基础公安业务和基础警务实战技能、体能、心理行为训练等,重点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和基本职业素养,提高适应公安工作能力。其中,基础警务实战技能和体能训练课程不少于集中训练课程的30%。

  晋升训练——

  【训练条件】对晋升职务、晋升警衔的人民警察进行的训练。

  【训练时间】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15天。其中,新任市、县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训练时间不少于30天。

  【训练内容】职务晋升训练内容主要包括党性党风教育、国际国内形势、经济社会发展、公安发展战略、公安法制与执法、科学决策指挥、突发事件应对等,重点培养战略思维和管理素养,提高胜任领导工作能力。

  警衔晋升训练内容根据训练对象和工作需要,参照职务晋升训练设定,重点培养专业精神,增强职业荣誉感,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专业训练——

  【训练条件】警种、部门根据人民警察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的训练。

  【训练时间】专业训练时间由政工部门和警种、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保证人民警察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业训练,3年累计不少于30天。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的实战训练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

  【训练内容】专业训练内容主要包括岗位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专项警务实战技能、体能、心理行为训练等,重点培养专业素养,强化知识更新,提高工作能力。其中,单警装备使用、枪支基本操作、枪支实弹射击、徒手攻防技能、体能达标训练等课程不少于专业训练课程的30%。

  发展训练——

  【训练条件】按照国家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要求,着眼公安工作长远发展和人民警察健康成长组织的训练。

  发展训练主要包括在职领导干部专题训练、后备干部培养训练、专家和业务骨干研修、教官业务提高训练、民警职业拓展训练等。

  【训练时间】【训练内容】发展训练的时间、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

  如何管理考核?

  警务化管理,严格考核

  建立训历档案,记载参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任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训练与晋升、育人与用人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训历档案,如实记载人民警察参加训练的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任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训练与晋升、育人与用人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新《训练条令》作出了一系列程序方面的规定,包括:在晋升训练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人民警察参加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体能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晋升训练;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训练大纲、教学计划实施训练,组织参加训练的人民警察进行考试考核,考试考核结果由政工部门予以认定,并通报参训人民警察所在单位。

  人民警察训练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上岗、任职、晋升职务或者授予、晋升警衔。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职务前未达到训练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训练。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复训:入警复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直至取消录用资格;其他复训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根据有关规定不予晋升职务或者警衔。

  (记者 张耀宇)

[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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