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宽恕了我的罪行,你们的不起诉决定挽救了我,也化解了我和伯母两家的矛盾。今后我一定痛改前非、好好做人,绝不辜负你们作出的这个决定。”12月4日,山东省庆云县尚堂镇东仓村村委会里,一场特殊的不起诉检察宣告在这里进行,该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当场宣告了不起诉决定,李某激动的道出肺腑之言。
被不起诉人李某是尚堂镇东仓村人,去年与其伯母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遂产生了盗窃其财物进行报复的想法。2013年10月28日凌晨,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其伯母张某家,趁家中无人用钳子铰开门锁之后,将院内的500余斤小麦、600余斤玉米,以及棉被、白酒、家禽等财物盗走。事后公安机关认定涉案财物价值2000余元。
李某涉嫌盗窃罪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发现李某虽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数额较小,盗窃是与其伯母产生矛盾后的报复行为,且事后已经将所有财物退还给被害人并得到了其伯母的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之前没有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记录,且在事后能够积极弥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态度诚恳,适用不起诉可以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至于产生新的社会危害。同时,这样做还有利于修补破损的亲情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并节约司法资源。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该院决定对李某作不起诉处理。
根据德州市检察院的相关规定,检察宣告应当在检察机关和派驻检察室专门设立的检察宣告庭进行。但设置于检察机关内的宣告庭远离市井,除案件利害关系人和检察机关邀请的人参与外,公开宣告的案件很难有普通群众旁听,将使法律宣传效果大打折扣。另外,派驻乡镇检察室数量少也决定了检察宣告庭设置数量有限,降低了群众对该项工作的知晓度。
为了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方便群众更好的了解和参与检察宣告活动,庆云县检察院在这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针对李某盗窃一案,该院成立了一支由公诉、案管、检察室干警及人民监督员、公安民警等组成的流动检察宣告庭下乡履行法律职责。宣布现场设在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被不起诉人李某、被害人张某以及东仓村部分干部群众参加。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庄严的向李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并要求李某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做一个遵纪守法、和亲睦邻的好公民。
参加宣告的当地村干部和群众,第一次见到检察机关到自己身边办理案件,纷纷对这种公开、公正、人性化的执法模式予以赞许。该村村支部书记说:“检察院能对李某网开一面、从轻处罚,这个结果我们满意和支持,这是一个鲜活的群众工作的好教材,对我们的村民也会起到很好的警示和教育。”
“以检察宣告为新亮点,不断深化检务公开,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打造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法律监督,这是我们尝试流动检察宣告活动的初衷。”该院检察长钟云东告诉记者。(卢金增 胡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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