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情况复杂变化,我们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和社会矛盾的多发区,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问题日益突出,一些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存在,其中有些问题还比较棘手,比如,就业问题、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失地农民补偿问题、暴力性犯罪频发问题、腐败问题等。这些都给我们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是人民法院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肩负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各类具体案件,通过诉讼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严格落实信访工作的各项制度,及时妥善地、合法合理地化解了各类民间纠纷和矛盾;通过坚持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教育工作,使广大公民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得到了加强,提高了各种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了他们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通过对外执犯定期组织开展回访、帮教和考察工作,使得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率,得到了有效控制;通过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和未成年人犯的帮教工作,特别是发挥少年法庭的独特作用,开创了少年犯刑事审判的新局面;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参与到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与其他社会治理单位展开交流沟通,加强协作,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努力使预防违法犯罪工作制度化、体系化。
这些工作的开展,都有力地推动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维护和促进了社会稳定。
虽然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不可否认的是,人民法院在处理审判工作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系上,还存在一定的误区,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上,还存在很多可以改进和提高的地方。
比如,有人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的事情,跟法院没什么关系;还有人认为,现在法院的审判任务繁重,人手本来就紧张,根本抽不出时间和精力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针对这些错误认识,我们要理清审判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关系,自觉地投身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项伟大工程中去,深刻理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人民法院在其中承担着重大责任。同时,在人、财、物等各个方面,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保障,让参与这项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没有后顾之忧。(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院长 孙亚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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