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中提出,法院受理案件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建立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讼行为的甄别和惩治机制,加大工作力度。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立案登记制将取消所有实体性的审查
审查制和登记制有何不同?据了解,目前我国法院现行的制度为立案审查制,即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进行受理。
在民事诉讼中,起诉必须要符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权”这四个条件,而在行政诉讼中,起诉必须要符合:“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条件。只有通过上述审查之后,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才会立案受理,进入诉讼程序,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那么案件就无从受理。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康明远认为,因为法官在事实、理由理解上的模糊性;法院从办案压力、纠纷解决、机制运转等方面综合考量;来自政府或其他团体、个人方面的干预,法院可能会以不符合条件拒绝一部分诉状,这种行为对司法的公信力是极大的伤害。
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振华解释,立案登记制将取消所有实体性的审查,使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举报、控告、起诉都可以立案。“法律条文是客观固定的,但是立案庭审查案件时存在主观的判断,改为登记制后,就取消了主观的判断,只要案子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可以立案,这时候立案庭就相当于医院挂号室,不用审查具体是什么案件,光看案件手续全不全就可以了。”王振华说。他补充道,诉讼是公民的一种权利,打不打官司由当事人决定,审判执行工作才是法院的要务。
登记制取代审查制将让司法途径更畅通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活动的不断增多,纠纷自然在所难免,与此同时,伴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打官司”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而在以往,立案这一道“门槛”让很多当事人跨不过去。“改为立案登记制后,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就必须立案,减少了人为干预,这样就保证了法院这个司法途径的彻底畅通。”王振华说。
王振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他采取什么样的解决方式可以体现出一个社会法治化的程度,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应该尽可能地去扩大司法救济的范围,以立案登记代替立案审查,使得法院不能无缘无故拒收当事人的诉状,更不能以地方的规定对抗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而扩大了法院收案范围,可以有力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让更多人享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王振华还认为,此举可以明显减少外界的干预,无论是行政干预,还是亲朋好友等人情干预。“此前可能在立案审查阶段,由于多方的干扰,法院对案件不予受理,现在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必须受理,一旦受理就进入了司法程序,这时候再干扰案件就非常困难了。”王振华说。
完善惩戒机制不能乱诉
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案件的受理范围,可能会导致众多案件涌入法院,无论是从数量还是类型上都将是在立案审查制度下所不能比拟的。这一点在《意见》中也有明确表述——建立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讼行为的甄别和惩治机制。“如果大家有事没事都去诉讼,不但会大大降低司法的效率,对法院而言也是沉重的负担,因此在立案阶段适当的甄别也必不可少。”王振华说。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的系统工作量是全疆法院平均系统工作量的2.2倍,“基本上每天晚上都要加班写判决,今年法院的案件上升了20%,人少案多的矛盾已经更加凸显了。”该法院党组书记周东说。他认为,案件的增多体现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增强,但立案登记制建立后,必要的惩戒措施也应及时出台。建立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讼行为的甄别和惩治机制,一方面有助于节省有限的审判资源,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尊严,有助于提升公民的道德水准。
王振华也建议,在目前法院尤其是一些基层法院法官人手普遍不足的情况下,立案登记制的建立将让法院的正常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因此可以逐步推行,给法院一个适应期,逐步完善机构设置,做好配套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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