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检察院出台《关于公诉工作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全省各级检察院依法正确处理“疑罪”案件,有效防止)假错案。
《意见》对“疑罪”案件涵义进行了界定,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将疑罪从无原则贯彻落实到执法办案全过程,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按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坚持法定证明标准,确保提起公诉案件质量。
《意见》明确,在办理公诉案件过程中,对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依法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还属“疑罪”案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属“疑罪”案件,拟判无罪并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确属“疑罪”案件的,可以撤回起诉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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