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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浙江

2014-12-04 10:02:55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浙江法制报 

  今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把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今天是第一个国家宪法日,我们要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浙江,纪念这一神圣的日子。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2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律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了依法治国进程,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必须遵循的原则,为我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开启了强劲的法治动力。

  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首先必须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思想、主体内容、基本要求,都在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和体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宪法的生命和权威都在于实施。而宪法能否顺利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众对宪法的信仰程度,取决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制约和监督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观念是否深入人心。我国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正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国家宪法日要真正成为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同时,要让宪法思维内化于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如何弘扬宪法精神?在浙江的落脚点就是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努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走在前列。

  2006年,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作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决策,率先开始了建设法治中国在省域层面的实践探索。8年来,我们在推进依法执政、人民民主、地方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普法宣传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走出了一条经济发达地区法治先行先试的新路子,成为在全国法治化程度最高的省份之一。

  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有机统一,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各负其责,部门协同推进、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法治建设体制机制。坚持法治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实施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强化法治便民利民惠民措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坚持服务大局,围绕实施“八八战略”“四大国家战略举措”“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转型升级“组合拳”,把法治建设与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紧密结合起来,保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坚持公平正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保障人民群众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施“阳光司法”工程,强化法律监督,坚决纠正冤假错案。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弘扬与时俱进的浙江精神,广泛开展“最美”现象系列活动,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坚持改革创新,稳步推进民主法制领域改革,探索开展“开门立法”和广泛多层协商民主,推进扩权强县、强镇扩权改革,率先进行“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坚持强基固本,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创新发展“枫桥经验”,推广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民主恳谈、“网格化管理”等基层治理形式,广泛开展“法律六进”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夯实基层基础。坚持从实际出发,健全法治浙江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职责明确、运转规范的省市县三级法治建设工作网络,统筹推进法治建设各项工作。

  可以说,法治浙江建设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积累了鲜活生动的实践经验。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进一步丰富了我们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理论和实践,为我们明确了奋斗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就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地方具体实践的重要途径,必须一以贯之、心无旁骛地全力推进。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应是法治社会。这些年来,浙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走出了一条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科学发展之路。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法治素养不断提高,法治诉求也越来越强烈。我们必须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创新法治方式,不断致力于法治实践,拿出真招实招新招,勇于先干先行先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继续走在前列。

  我们要全面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为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提供根本保证。依法执政,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关键所在。各级党委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筹法治建设各项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带头遵守宪法法律。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做任何工作特别是作重大决策要善于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去分析、去解决,真正依法行使好手中的权力。要把能不能遵守宪法法律,能不能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我们要坚持立法先行,着力健全具有浙江特色的法规规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有良法才有善治。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必须立法先行,着力解决我省地方立法总体上还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消除“形象立法”“拼盘立法”等现象,改变立法工作机制建设“碎片化”等倾向,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我们要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严肃性,充分发挥政府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作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政府是执法主体,要强化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的理念,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敢于执法、秉公执法。当前,“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是我们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建设法治政府的标志性工程、导向性工程,分别从限制政府权力、赋予市场自由、减少微观干预、打造阳光政务、强化政府责任等5个方面,搭建政府全面履职的制度架构,一定要坚持不懈地推进下去、一抓到底。

  我们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英国哲学家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必须把公正司法作为生命线,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着力改变一些政法部门和干警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客观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重判决轻执行等错误做法。要把法治的要求和标准刻进每个司法人员的内心里,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行使。要设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高压线,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把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治原则贯彻到刑事司法中,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完善防止冤假错案制度,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办理有人负责、错案出现有人担责。

  我们要增强全民守法观念,营造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社会氛围。法国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人民的内心里。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护,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依法治国,贵在树立法治理念,追求法治精神;培育法治精神,重在让人们对法治形成信仰,使法治变成人们的生活方式。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必须把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为基础,着力解决普法教育的针对性不强、法律服务城乡差异较大等问题,破除“权大于法”“法不责众”“信访不信法”等人治思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省上下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风尚,使全省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把法律服务切实推进到“最后一公里”,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普惠性、便利性的法律服务,让每一个人都平等地享受到法律帮助、法律服务的权利。

  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号角已然吹响。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共同创造浙江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的新未来!

[责任编辑:闵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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