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偷看密码掉包银行卡十万“启动资金”被骗
张某、李某、汪某相约一起挣钱,商量了一套方案。张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搞水利工程的老板刘某,席间,张某自称与一位正在搞大型水利工程的老板汪某是亲戚关系,能联系到小的水利工程,但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启动资金。刘某说,资金筹备没什么问题。
不久,张某约刘某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早已策划接应的李某乘机偷看了刘某的开卡密码。接着,张某带刘某去见冒充大工程项目“老总”的汪某,汪某要求刘某办好存入10万元的银行卡,刘某就把刚办好的银行卡让汪某过目,汪某趁刘某不注意将银行卡调包。李某随即将账户内的10万元取出。
【观点分歧】
对此案的定性,办案民警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未察觉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法理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分析如下:
本案中,张某自称与大型水利工程老总是亲戚关系,且以能联系到小水利工程为幌子诱人上钩,符合诈骗罪中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而汪某、李某趁被害人刘某不注意,分别实施了调包和取款,符合盗窃罪中使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因而是一种典型的“盗窃与诈骗相结合”的犯罪类型。
本案是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首先要弄清这两种罪之间的界限。两种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其犯罪行为是否属于足以“使被害人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即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能成立诈骗罪。
本案中,被害人刘某在张某的欺骗下,为了承揽小工程,到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刘某将10万元存入银行卡中,并不意味着他准备将这10万元处分给汪某。虽然刘某受到了欺骗,产生了认识错误,但这种认识错误仅仅局限于对张某的信任。刘某的存款行为只是其经济实力的一种展示,这笔钱最终还是他自己的钱,而不是认为要把存入的钱送给张某、汪某。虽然被害人刘某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欺骗,所存的钱也被人调包取走,但这并非基于被害人的认识错误而产生的处分行为。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的张某、李某、汪某各自分工合作,先是趁被害人不注意,调换其银行卡,进而通过偷看来的密码窃取银行卡内的钱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了秘密手段窃取了他人的财物。虽然在开始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为掩护,转移被害人的注意力,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但在被害人完成开卡后,汪某、李某主要是在被害人刘某不知道的情况下,通过偷偷调包的银行卡和偷看来的开卡密码,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取走被害人银行账号里的钱财。张某等人构成犯罪所直接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应是“秘密窃取”,因此,本案应认定为盗窃罪。换一种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进行处罚。上述张某等人的行为同样构成盗窃罪。(黄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