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把不捕谢某的道理说得明明白白,俺心里的疙瘩解开了。”日前,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接到谢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被害人江某的电话,对该院公开约访释法说理表示满意。
该院在办案过程中,探索制定《不批准逮捕案件公开释法说理暂行办法》,2013年以来,依据该《暂行办法》创新释法说理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公开约访解“法结”
《暂行办法》规定,该院对每一起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制作信访风险评估预案,对“零”风险或者小风险的案件制作《不捕理由说明书》,向公安机关和被害人阐明不捕理由;对具有重大信访隐患的不捕案件,联合公安机关、当事人律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或信访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面对面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公开约访,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犯罪构成、法律依据、社会危险性等问题进行公开释法说理,有效解答当事人对于不捕案件的“法结”。
2014年10月,禹州市检察院在审查批捕谢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发现,谢某向其亲友以及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缺乏足够的证据,遂作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捕决定。被害人江某、张某、丁某以谢某在客观上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要求检察机关批捕谢某。该院经过风险评估,启动了公开约访方案。
11月6日,该院在谢某所在公司联合当地公安机关、诉讼代理人以及邀请被害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代表等公开进行释法说理,面对面解释不捕的理由,并将该案的相关情况予以说明,告知被害人不捕决定并不能证明谢某就是无罪,案件目前已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侦查。该院通过耐心解释法理,最终平复了他们的不满情绪。
跟踪调解化“心结”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有责任、被害人有损失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案件,如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过失案件,在及时跟踪不捕案件侦查进展的同时,督促公安机关、组织人民调解员搭建调解平台,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有效化解当事人对不捕决定的“心结”。
2013年11月,犯罪嫌疑人连某交通肇事将行人薛某撞伤,连某将薛某送到医院后逃逸。同年12月31日薛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禹州市交警大队认定连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今年3月,公安机关以连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请逮捕。禹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该案事实清楚,但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已废止,依据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薛某的伤情是否构成重伤暂不能确定。在审查逮捕法定期限内,公安机关未依据新修订的伤情鉴定标准对伤情重新鉴定,该院遂以事实不清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在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考虑到无论鉴定结果最终如何,犯罪嫌疑人都应该担负民事赔偿责任,该院启动了不捕案件跟踪调解程序,一方面督促公安机关重新对薛某伤情进行鉴定,另一方面组织承办人、人民调解员构建调解平台。通过释法说理安抚被害人薛某情绪,软化薛某态度,同时深入犯罪嫌疑人连某家庭,向其讲明法律后果,并帮其联系保险公司。最终,连某主动向薛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今年7月,薛某拿到了8万元赔偿款,并给检察院打来电话:“谢谢你们,不仅告知我法律程序,还打开了我的心结。”
深入救助系“情结”
2014年刚过完春节,被害人刘某拄着拐杖就来到禹州市检察院控申举报接待大厅,就石某故意伤害致其腰部轻伤,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石某一事进行上访。该院第一时间接待了刘某,详细向刘某解释了石某犯罪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按照法律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刘某虽对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表示理解,但情感上不能接受,哭着说还欠着医院1万多元医药费呢。
在了解到被害人刘某家庭极其困难,上有老人身患疾病,下有儿女正在上学,且犯罪嫌疑人石某家庭又不能给予适当赔偿的情况下,禹州市检察院遂启动了特困被害人救助程序。根据《暂行办法》,不捕案件中的特困被害人纳入刑事被害人救助范围,采取经济救助、精神疏导等多种救助形式,在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的基础上,缓解其精神压力,消除对社会的对抗情绪,从情感上化解信访隐患。
该院通过申请,给予被害人刘某2万元经济救助,同时协调医院、学校和当地政府,减免部分医药费、免除儿女学费等,帮助刘某就业,彻底消除刘某及其家人涉检信访隐患。
截至目前,该院对不批捕案件启动公开约访释法说理26人次,促进当事人刑事和解17件,救助特困被害人3人,化解不捕案件信访隐患14件,不捕信访案件同比下降了90%。(王晓晓 高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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