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1—2013年该院承办的涉及农村经济合作社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城镇化进程中村经济合作社案件的新特点,并介绍了大兴法院为妥善审理该类案件所采取的措施。
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 村经济合作组织多为被告
村经济合作社的最主要职责是负责经营、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常常成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案件的被告,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村经济合作社民事活动范围不断扩大,村经济合作社越来越多地成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案件的被告。
据统计,大兴法院在2011—2013年受理涉及村经济合作社的案件共284件,其中2011年为101件,2012年为91件,2013年为89件。
从诉讼地位来说,村经济合作组织为原告的案件有69件,为被告的案件有215件。
负责人换届致事实查明困难 参与对外担保产生巨大损失
北京大兴法院调研发现,村经济合作社的对外民事活动多由社长作为负责人代表实施,在受理的该类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多产生于上届负责人任职之时,因换届时工作交接不清,新上任的负责人往往会一口不承认或者否定以前负责人签订的合同,而原负责人可能因各种原因不能或不愿出庭作证,这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造成了一定困难。
大兴法院指出,随着大规模农业综合开发、村庄整治、新农村建设等工程项目相继实施,村经济合作社常常以担保人的身份参与到民事活动中,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动产及不动产作为担保,产生纠纷后一旦败诉,则会给村集体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外,北京大兴法院还提到,总体上来说,村经济合作社在出席庭审方面是比较积极的。但是,由于有的经济合作社短时间内可能成为多个案件的被告,导致了出庭的态度从积极出庭应诉转向了消极逃避出庭。甚至,常常出现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出庭应诉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开庭审理。
坚持调解为先 与区经管站建立联动机制
北京大兴法院民四庭庭长康临芳介绍说,大兴区经管站承担着依法管理和规范辖区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职责,为妥善审理涉村经济合作社案件所做的工作,大兴法院与区经管站建立了“沟通、交流、反馈”三项联动机制。
为减少村经济合作社在土地承包和租赁过程中的风险,大兴法院定期与区经管站举办座谈会,将涉地纠纷的数量、诉讼原因、风险点及时告知区经管站。
定期将具有典型意义的涉地纠纷案例提供给区经管站,区经管站以法院判例为素材,对辖区内的村经济合作社等土地发包方进行涉地工作方面的培训。
将审理中发现的新问题、新风险、新情况,及时反馈给区经管站,由区经管站有针对性地及早完善辖区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实现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
由于在涉地案件中,常常涉及到违建、腾退等工作,如果处理不当,还会引发更严重的次生矛盾,大兴法院坚持调解为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最大程度减轻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真正地从根源上彻底化解矛盾。
此外,大兴法院还与各镇的司法所建立了协调机制,在一些重要的、案情复杂、利益重大的案件中,提前与司法所进行沟通,邀请司法所一同参与到矛盾纠纷的化解当中,通过法院和司法所的共同努力,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刘向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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