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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法院:审判融为一体 案件负责到底

2014-11-28 09:52:01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审判融为一体 案件负责到底

  ——江苏省江阴市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调查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单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从基层人民法庭改起,建立了以办案责任制为核心、“1+N+N”审判组合为形式、审判管理监督为保障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审判绩效呈现出良好态势。今年1至10月,全院共审结各类案件16741件,同比增长10%,有10个审判组合已分别结案600件以上。有学者认为,江阴法院的改革,彰显了法官居中裁判的核心地位,克服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构建审判组合 落实法官办案责任制

  江阴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起于两年前。由于基层法庭审理的大都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而他们从基层法庭着手探索建立“1+N+N”(一名主审法官加一名或若干名法官助理再加一名或若干名书记员)的审判组合模式,实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主审法官直接签署裁判文书,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不再签发裁判文书。

  对于当初为什么改革,江阴法院院长王立新这样解释:江阴地处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近年来案件保持高位增长,而在编干警只有219人,另有聘用人员131人,近年来年办结2万多件案件,案多人少矛盾已经非常突出。另一方面,院、庭长一般不直接开庭审案,而是通过审核来签发裁判文书,往往决定着判决的最终结果,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办案模式,容易造成来自各个方面的干预,一直饱受外界诟病。

  2012年9月,江阴法院在人民法庭率先启动审判组合模式改革。2013年10月,江阴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后,各项改革举措又陆续在全院推开,其中主审法官选任成为第一个关键点。

  经过业务考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一系列程序,江阴法院选任的首批26名主审法官在今年5月初“闪亮登场”,他们将带领“审判组合”成员共同完成办案任务。

  11月5日上午,江阴法院临港法庭内,法官助理戈栋正在指导离婚案件当事人填写《婚姻案件审理要素信息采集表》,表格内容涉及案件事实的认定,这是他庭前调解工作的一部分,这样可以节省庭审时间。而此时,主审法官吴玉凤正在审理一起邻里纠纷案件,根据排期,戈栋正在调解的离婚案将是她下一个庭审案件;同时另一名书记员则在办公室忙着打电话通知当事人。短短一个上午,这个配合默契的“三人组合”审结了4件案子。

  吴玉凤告诉记者,现在工作效率明显提高,这得益于审判团队成员之间的协作配合。“以前是‘单打独斗’,现在是‘团队作战’,我和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江阴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法官助理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分为初、中、高三级,主要承担审查诉讼材料、庭前调解、起草法律文书等职责,在审判组合内受主审法官领导,并对主审法官负责;同时主审法官对助理也有指导、管理和培养的职责,他对法官助理的评价直接影响到对其业绩的考核。

  滨江法庭高级法官助理卞钱忠表示:“在‘一审一书’独任审判模式下,书记员一年协助办理200至250件案件,现在编入团队,一年可以协助办理500多件案件。院里为了培养预备法官,让我们这些具有助审员资格的法官助理每年开庭审理一定数量的案件,积累庭审实战经验。”

  王立新说:“下一步,我们将打破业务庭和法庭案件受理范围的限制,调整案件分配,在全院实现类案专业化审理,并通过设置行政助理分流院、庭长行政事务,保证院、庭长办案时间,增加办案数量。”

  理顺职能关系 审判权运行去行政化

  江阴法院的以主审法官为核心审判组合模式是为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而设立的,适用普通程序的合议庭则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同时,院长、庭长以及审委会委员也编入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并侧重审理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然而,改革后的以主审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合、合议庭与院、庭长之间的关系又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江阴法院政治处主任朱行军告诉记者:“院、庭长要充分尊重主审法官或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除了不再签发文书外,也不得主动过问案件。当然,主审法官或合议庭遇到疑难问题可以咨询庭长和分管副院长,但他们的意见仅仅作为参考,不具有强制性,案件判决仍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分管法庭工作的副院长章见良坦言:“这样就能让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切实承担起责任。”他又说:“以前我们院、庭长是在没有接触当事人的情况下签发文书的,而对有些案件事实方面的问题又不能完全发现,个别案件会被发回改判。现在不签发了,直接办案,有更多时间用来研究案情和法律了。”

  在江阴法院,随着改革深入,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方式、议事规则也发生了改变。王立新说:“现在,我们通过限制审委会讨论事项范围、建立案件过滤机制和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审委会议事程序更为规范了,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也大幅减少。据统计,今年1至10月,我院审委会案件讨论数量下降了42%,而案件质量并未受到影响。”

  王立新提到的过滤机制,是指该院成立的专业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责定位是为主审法官、合议庭提供专业法律意见的内部咨询议事机构,分别在立案行政、刑事、民商事和人民法庭四个业务条线设立,由分管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资深法官组成,专门研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规范同类案件的审理。

  “专业法官会议是法官的‘智囊团’,讨论意见仅供参考,是否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由承办法官说了算。”章见良说:“当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与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不一致,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可以申请提交审委会讨论,也可以自行作出裁判,但必须对裁判结果负责。”

  华士法庭法官陈教智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吴某的丈夫陈某被劳务公司派遣至某施工工地,在高空作业时,被吊车侧翻砸倒脚手架后摔落死亡。吴某将吊车车主高某等诉至法庭,要求赔偿损失78万元。案件争议焦点在于高某与施工方之间究竟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为了作出更有说服力的公正裁判,陈教智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专业法官会议多数成员认同高某与施工方的法律关系是雇佣。第二次合议时,合议庭对专业法官会议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认定涉案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由作为审判长的陈教智制作并签发了裁判文书。

  “没有了庭长、院长把关,缺少了依赖,使自己对每一份法律文书的制作更加谨慎、细致,每一次签字都感觉手中的笔比以前沉重多了。”陈教智说。

  规范监督管理 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改革是让审判权真正回到法官手里,是否就意味着放弃监督管理?答案是否定的。王立新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法官手中的权力大了,来自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的监督也应当加强。”

  长期以来,法院内部涉及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多个,存在职能交叉、界限不明等问题,影响了监督职能的发挥。今年11月初,江阴法院将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和监察室进行职能、资源整合,成立了由院长直接负责的统一监督监察机构,强化对审判权运行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使得执纪、问责更加可行。

  “整合后,管理监督信息都集中在整合后的统一监督监察机构,并建立了对全院干警监督考核和晋升遴选的基础数据库,有利于考核评价工作的开展。”该院纪检组长黄东说。

  如今在江阴法院,即使案卷归档这样的“小事情”也成为监督的内容之一。根据规定要求,案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必须归档,如法官没有按期归档,又在接到档案室归档通知后仍未完成,整合后的监督监察机构会责令其限期归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集中处理涉诉信访也成为监督监察机构的工作职责。分管信访工作的副院长陈忠宇介绍:“之前有群众来信反映法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院长批给分管副院长,分管副院长批给庭长,庭长提醒一下法官,这事可能就过去了。但现在群众来信都由监督监察机构统一处理,便于及早发现问题和真正解决问题。”

  在内部监督方面,法官廉洁办案是该院监督的重点。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碰到有人说情打招呼干扰办案等情形的,要填写《影响办案情形报告单》,向监督监察机构报告并处理;承办法官在结案时还要填写《廉洁办案报告单》,用以备查。

  黄东说:“填写这两份报告单,既是提醒我们法官在每个案件中都要做到公正、廉洁司法,也是对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遇到有人说情打招呼,可以依靠组织的力量避免不当干扰。”

  在外部监督方面,江阴法院建立起了常态化的司法公开机制,全面推进庭审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的“三同步”,群众除旁听庭审外还可以到立案大厅点击观看法院正在开庭审理的案件或点播庭审录像。

  “我们不仅实现了庭审‘三同步’,而且庭前调解也有录音录像,全面、真实地反映诉讼过程,不仅使法官有压力,更加注意自身形象,而且也规范了诉讼参与人的言行,当事人陈述出尔反尔的现象明显少,这就是公开和监督带来的好处。”陈忠宇说。

  江阴法院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该放权的放权了,该监督的监督了,但如何充分调动法官的积极性,是江阴法院领导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王立新坦言:“完善履职保障机制应该成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动法官工作积极性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当前,我们正在积极争取有关部门解决法官待遇问题。当务之急则是希望尽快恢复法官等级评定工作和落实相应待遇。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们相信,一个权责利统一、监督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一定会真正建立和完善起来。”(记者 杨树明 通讯员 黄 剑 卢 凤)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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