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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江南:司法确认制度破解“调而不结”困局

2014-11-26 09:39:27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一起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后,如果当事人一方反悔,民警只得无奈地组织双方重新调解处置。如此反复,既牵扯大量警力,又影响公安机关公信力。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推行的司法确认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基层一线遇到的治安及民事纠纷“调而不结”的问题。司法确认工作的推行,把原来许多需要法院通过复杂的审判程序解决的民事问题,在公安机关或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一并解决。

  司法确认机制的具体内容是:由民间矛盾纠纷引发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等伤情的治安案件,由派出所民警主持调解,并对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将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对未构成治安案件的其他民间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并对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将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通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可以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对未依照协议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对调解决定书效力存疑

  通过法院司法确认的形式,赋予公安调解决定书一定的法律效力,183起重大、复杂矛盾纠纷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全部履行完毕,无一出现反复

  “在矛盾纠纷司法确认上,我们经过了一个摸索总结、不断完善、形成成熟模式的过程。”江南分局局长王浦虹表示。

  2013年3月,汤溪镇上镜村村主任刘某和村委张某因纠纷引起打架斗殴,刘某将张某一颗牙齿打落(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在调解过程中,刘某表示只能分期向张某支付医疗费用,而张某对刘某的履行诚意表示怀疑,要求一次性支付。

  因双方分歧较大,长期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牙齿被打落的村委张某认为派出所没处理好,于2013年12月到江南分局上访。分局组织多部门在信访室约访张某,考虑到事关该村“两委”班子的团结,更关系到即将进行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恰逢分局推广司法确认这一做法,于是,汤溪派出所告知张某:可以对分期支付医疗费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如果刘某不按时支付医疗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得知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后,对公安机关主持的调解表示认可,此事很快便得到了妥善解决。

  由此,江南分局举一反三,他们发现此类事情在各派出所比较普遍,归根结底是老百姓对公安机关的调解决定书并不放心,因为能够反悔,致使矛盾纠纷越积越多,形成恶性循环。

  矛盾纠纷通过派出所调解成功后,能不能通过法院司法确认的形式,赋予公安调解决定书一定的法律效力,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调而不结”的问题呢?今年7月,江南分局凭借罗埠派出所先期试点摸索的经验,推行了矛盾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全局183起重大、复杂矛盾纠纷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全部履行完毕,无一出现反复。

  搭建三级调解体系

  派出所、司法所、法庭搭建起矛盾调解网络,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相互支持的工作格局

  “以前都是我的错,请你多原谅!”“都怨我,为了这么点小事,让咱两家闹腾了这么长时间。”不久前,家住罗埠镇的金某和陈某在罗埠派出所调解室里握手言和。

  之前,两家曾因化粪池建设问题产生矛盾,进而引发斗殴,双方均有人受伤,且过错责任相当。通过派出所调解,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达成各自承担医疗费用和相关损失的协议。负责调解的民警考虑到当事人双方积怨较深、容易出现反复的可能,为最大限度防止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果然,由于双方子女都认为派出所在调处过程中偏袒对方,自己一方吃亏了,两周后闹到派出所对调解协议表示异议,意图反悔。民警出示《司法确认裁定书》,阻止了他们无理取闹的行为。

  推行司法确认机制过程中,江南分局多次与辖区各个乡镇(街道)进行沟通,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各个派出所设立驻所调解室,派驻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同时,分局主动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会商,明确由4个法庭分别与7个派出所对接,安排派出所负责人和法庭负责人见面座谈,为工作衔接打好基础。派出所、司法所、法庭搭建了一个矛盾调解网络,适时分析和掌握辖区社会矛盾纠纷态势,通报交流情况,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相互支持的工作格局。

  加码调解协议法律效力

  坚持“边推行、边完善”,吃透法律法规,建立配套规章制度,在操作依据、参与主体、适用条件和流程运转上追求合法、合理

  “调解网络体系初具规模,基本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但由于非诉调解达成的协议缺乏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反悔了,均会造成协议无法执行,重新启动审判程序。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调解协议的权威性、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的积极性也会受到损伤。因此,司法确认起到了重要作用。”罗埠派出所所长方文春坦言。

  2012年11月,家住罗埠镇的张某与李某因宅基地纠纷引发斗殴,李某被张某打伤。在调解过程中,张某同意向李某支付医疗费,但因家庭经济不宽裕,要求分期支付。罗埠派出所组织双方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在随后的履行过程中,张某反悔,拒付赔偿金,受害人李某依据司法确认后的调解协议申请汤溪法庭强制执行,保障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随着辖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开发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各类矛盾纠纷逐渐增多,呈现出种类多样、性质复杂、调处过程反复拉锯的特点。导致矛盾纠纷久调不决或是反复拉锯的原因,一方面是双方当事人缺乏互信,难以达成协议;另一方面是有的当事人缺乏诚信,达成协议后又反悔。为了破解上述难题,江南分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总结推广了矛盾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做法,并坚持“边推行、边完善”的原则,吃透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配套规章制度,在操作依据、参与主体、适用条件和流程运转上追求合法、合理,力求将矛盾纠纷调处与司法确认无缝对接。

  力行便民确认举措

  提高矛盾纠纷一次性调解成功率,最大限度保障了群众利益,减少了信访案件发生,减轻了民警负担

  今年6月11日,江南派出所辖区某出租房内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死者家属和房东就安葬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死者家属在房东家门口设灵堂、播放哀乐,并到市公安局上访。在调处过程中,江南派出所了解到,房东之所以心存顾虑,是担心死者家属拿到安葬费后仍会继续提出新要求,自己会陷入无休止的麻烦中。针对这一顾虑,江南派出所向双方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知识,建议他们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消除了房东的顾虑,妥善处置了这起事件。

  “过去,老百姓签完调解协议,一般不知道还有‘司法确认’这回事。现在,调解时必须征求双方意见,至于当事人是否要进行司法确认,由其自主决定。”江南派出所教导员傅德苗说。

  通过推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大大提高了矛盾纠纷一次性调解成功率,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群众利益,减少了信访案件的发生,减轻了民警工作负担,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江南分局各派出所紧紧抓住《司法确认裁定书》具有与民事判决书同等法律效力且具备强制执行力这一特性,在矛盾纠纷调解中巧加应用,大大提高了矛盾纠纷化解效率和协议履行效能。此外,江南分局要求各派出所对协议内容复杂、尚未履行完毕以及积怨较深、容易反复的矛盾进行跟踪回访,并将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书》同案卷一起整理归档,以备后查。

  司法确认工作的推行,既节约了司法成本,也避免了当事人在诉讼上无谓地消耗时间和金钱,提高了解决效率。

  ——【相关链接】——

  司法确认制度

  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司法确认程序是司法机关通过确定性的法律规则和强制性的国家权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使经确认的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

  司法确认制度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的一种有力支持和保障,也是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和司法保障,使得人民调解制度焕发出法治的光芒。这项制度为老百姓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减少诉讼,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

  (记者 詹肖冰 通讯员 金 轩)

[责任编辑:闵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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