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法治建设

境外追逃有明确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依据

2014-11-24 15:14:31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刑法第6条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是我国向外国、外国向我国请求引渡的国内法依据。

  ▶▶▶我国参加了若干多边国际公约,最主要的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还有一些区域组织通过的协议。

  受访人:高智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

  境外追逃,具有明确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依据

  任何国家都享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根据属人管辖的规定,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受中国法律管辖。而境外追逃,就是我国行使属地、属人管辖权的体现

  “任何国家都享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根据属人管辖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受中国法律管辖。而境外追逃,就是我国行使属地、属人管辖权的体现,具有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依据。”高智华说。

  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是我国向外国、外国向我国请求引渡的国内法依据。该法主要规定了引渡的基本原则、引渡的条件、引渡的审查批准机构、引渡的程序等。

  可见,公安机关的境外追逃行动有着充分的国内法依据,但是,境外追逃毕竟不是靠我国一国之力就能解决的,需要相关国家和地区配合,因此,没有国际法依据也是难以实现的。

  高智华说,为此,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参加了若干多边国际公约,最主要的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还有一些区域组织通过的协议,如2004年中国与东盟达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上合组织成员国达成《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毒品走私和有组织犯罪的声明》(2009年3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打击恐怖主义、毒品走私和有组织犯罪行动计划》(2009年3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公安内务部长会议关于打击跨国犯罪的联合声明》(2009年5月)。此外,我国还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国家执法主管部门间的合作协议,如2008年签订的中国和葡萄牙引渡条约、2000年签署的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中国与安哥拉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安哥拉共和国内政部关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合作协议》。

  此外,截至2014年7月,我国已与3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与6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06项各类司法协助条约。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与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签署了检察合作协议;公安部已与8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直接双边警务合作关系,与31个国家和地区的内政警察部门建立了定期工作会晤机制,并向23个国家和地区派驻警务联络官40名。此外,我国作为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也可以依托这一国际组织获得共享信息及成员国在警务执法等方面的协助。

  高智华指出,这些国际公约、区域协定、双边条约及其有关的国际组织的规定都是我们公安机关境外追逃的国际法依据,由此形成的国际司法协作大网将让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无处可逃。

  加强合作,健全依法境外追逃长效机制

  要加强各执法部门之间、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与更多的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谈判签订引渡条约。境外追逃耗时耗力,国家应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

  高智华告诉记者,目前在境外追逃的国际执法合作过程中,我国可以依法采取的方式有5种——引渡、遣返、驱逐出境、联合执法及劝返,这些方式都在开展国际警务合作、追捕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高智华认为,“猎狐2014”专项行动到目前获得的显著战果证明,我国应在今后的涉外警务合作方面继续健全依法境外追逃的长效机制。一方面应不断完善国内有关处理潜逃境外案件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外逃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体系,实现境外追逃常态化;另一方面,应重视精通国际执法合作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不断加强国际执法合作。

  今后,更要加强各执法部门之间、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境外追逃合力。如某省一次赴国外追逃行动中,因国外航空公司的原因遭遇了一些困难,虽然最终也将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成功押解回国,但如果能提前商请我国航空公司予以协助,一些意外情况可能就能避免。

  此外,与更多的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谈判签订引渡条约,为从这些国家引渡犯罪嫌疑人、罪犯以及追赃、取证提供法律依据和执法渠道。继续拓展、运用境外追逃的途径,综合发挥各种追逃手段的作用。充分运用国际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边境区域合作等途径和渠道开展追逃。

  同时,境外追逃耗时耗力,国家应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

  在我国的推动下,2014年11月12日结束的亚太经合组织第26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北京反腐败宣言》,成立APEC反腐执法合作网络,旨在推动亚太各国加大追逃追赃等合作、携手打击跨国(境)腐败行为。而刚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落幕的20国集团(G20)领导人第9次峰会也通过了一份联合公报——关于2015至2016年的反腐行动计划,公报指出,反腐行动将旨在加强相应机构的合作,包括扩大相互间的司法支持、搜寻和返回腐败所得收入,以及严防出现腐败官员的“安全避难所”。

  “这两份文件在有效打击腐败、建立国际反腐合作机制方面意义重大。”高智华说,“我们相信,有我国境外追逃打击犯罪的决心,有国际社会的合作与支持,犯罪分子终将无处可逃。”

  (记者 张耀宇 记者 赵婧夷)

[责任编辑:王鑫]
相关报道

·辽宁沈阳公安:境外追逃势头强劲
·上海记者对话境外追逃民警:干18年警察 追他17年
·最高检向“贪官外逃”亮剑 要境内境外、追逃防逃“两手抓”
·境外追逃,让“硕鼠”美梦不再
·江苏:新战法推动境外追逃工作深入开展
·公安机关“猎狐2014”行动掀起境外追逃风暴

·公安机关“猎狐2014”行动掀起境外追逃风暴
·“猎狐2014”行动掀起境外追逃风暴
·[视频]辽宁:“境外追逃”行动取得首个战果
·全国公安机关切实提升境外追逃工作能力水平
·公安机关切实提升境外追逃工作能力水平
·新华视点:2014年来我国掀起境外追逃风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