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出台《关于开展医疗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建立诉调对接化解矛盾机制,开辟涉医疗纠纷化解“绿色通道”,妥善处理各类医疗纠纷案件,共同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意见》确定了各中级法院和各市、省管县卫计委沟通方式,明确由专门机构负责沟通,要求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协商适时召开;对于涉及医疗争议的案件,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应向对方了解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做好维护医患双方权益的调研工作,确保联动工作顺利开展。
《意见》确立了诉前、诉中、执行调解对接制度,规定只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在立案前可以将案件委托医调委进行诉前调解。同时,法院可以在诉中或执行中与各市、省管县卫计委组织协商,邀请医调委专家参与调解,或委托医调委进行调解。自法院委托之日起30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审理或执行。
《意见》还要求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诉讼对接“绿色通道”,对经医调委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当事一方同意,医调委出具《诉调对接“绿色通道”确认书》,在7个工作日内与法院联络,法院应开通诉讼“绿色通道”,完成案件的人民调解(医调委调解)与司法诉讼及时高效的衔接,发挥医调委与人民法院职能优势互补的联动工作效能。(记者 张之库 严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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