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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2014-11-20 16:00:32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高检网 

第二节 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第三十七条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八条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第三十九条 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第四十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起诉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需要变更的,应当变更不起诉决定;

(三)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对被不起诉人提起公诉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四十一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但是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三)不批准逮捕决定错误,需要依法批准逮捕的,应当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撤销案件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撤销案件决定正确,但是所认定的部分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纠正原撤销案件决定书中错误的部分,维持原撤销案件决定;

(三)撤销案件决定错误,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原撤销案件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重新立案侦查。

第四十三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应当维持原决定的,报请检察长决定;认为应当改变原决定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原案当事人,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制作宣布笔录。

第四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应当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制作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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