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文化天地

[干警讲述]“软性”执法难能两全

2014-11-20 09:23:21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后宰门派出所为例,今年上半年有关噪音扰民的警情达到195起,其中重复报警数占到五分之一左右。

  目前公安机关针对噪音扰民这一问题还未有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主要是通过“劝说”来督促降低音量。然而,这种“软性”的执法方式并未取得明显成效,噪音扰民问题依然不止。由于问题总是无法得到解决,引起群众不满情绪,认为公安机关不作为,甚至认为公安机关与环保部门互相推诿,以至于产生更多的投诉,降低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警情处置难点

  ——取证困难。从执法实践来看,处警民警取证工作难度较大。首先,民警缺乏相关的专业技术手段,无法对报警人所反映的噪声进行客观量化。是否构成噪音污染需要环保部门来检测,公安机关必须依照环保部门检测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才可以予以处罚。其次,此类证据采集往往具有时效性,当环保部门人员赶到现场时,如果噪音已经消失了或者音量降低了,就无法取得有效证据处罚噪音制造者。

  ——处罚结果难以将事件双方完全兼顾。公安机关接到的噪声扰民警情大多是因为部分群众的公共娱乐活动引起的,如广场舞、打麻将等。这些活动是群众的合法权利,但活动本身产生的噪声又侵害了报警人的权利。如果公安机关现场调解效果不好,或对部分参与者进行治安处罚,不仅容易激化矛盾,而且可能引起报警人和活动参与人的双重不满情绪。

  接到警情“三及时”

  鉴于此,基层公安机关在接到有关噪音扰民的警情时,应该做到“三及时”:

  一是出警要及时。公安机关在接到有关噪音扰民警情或投诉时,应当及时派出民警到达报警人反映的地点查看情况,确定是否有高噪声存在的事实。

  二是处置要及时。民警确实发现存在噪音扰民的情况后,应首先确定噪声产生人,对于活动参与人数众多的情况应当确定活动的发起人或者负责人,其次结合实际情况对噪声制造者加以劝导或制止。

  三是沟通要及时。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通知报警人,让其知晓民警已在现场处理;事后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报警人警情处理结果,让报警人了解警方的工作动态,并让报警人反馈噪声整改情况。

  处理疏堵“三坚持”

  今年9月20日,南京市民殷先生拨打了南京市政府热线电话:每到傍晚,在后半山园小区一片绿地上,数十名大妈随着音乐跳广场舞,附近的居民忍受着伴奏音乐的骚扰。后宰门派出所社区民警赶紧到后半山园小区查看,辗转联系上了广场舞的组织者。面对民警的耐心劝告,组织者表示每天晚间跳舞时的音响播放确实影响了居民生活,他们会尽量缩短跳舞时间、降低音量。当天下午,民警又找到投诉人殷先生当面解释。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噪声扰民情况属于群众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公安机关在处理时,应当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

  一是要坚持以调解为主、处罚为辅的工作原则。民警在对报警人和噪声产生人进行约谈调解时,应先告知噪声产生者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他人的日常生活,对其说服教育,督促其作出整改。民警征求报警人的解决意见,由双方先自行协商。如双方协商未果,公安机关可以向噪声产生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噪声扰民行为如涉嫌违法,将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是要坚持疏堵结合、规范引导的工作方法。公安机关针对经多次劝解仍不能制止、多次警告无效的制造噪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联合环保部门对音量大小进行分贝检测,以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对于检测结果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噪声产生人或负责人作出警告或罚款处罚。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合理引导活动参与者选择合适的时间、场地和方式进行活动。

  三是要坚持宣传教育、自我管理的工作手段。公安机关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噪音扰民的危害,讲清制造噪音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减少噪音的产生。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各社区民警可以发挥自身的影响力,让群众参与到管理中去。

  (刘 宁)

[责任编辑:闵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