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如何进行有效的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近日,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接受南方日报专访,畅谈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广东司法改革的路径和重点。
谈司法审判?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南方日报:近年来,广东法院开展了哪些重大改革创新?为什么要进行这些改革?
郑鄂:我是从2008年到广东工作的,一上任就感受到了广东作为改革开放前沿阵地一直所拥有的思想解放、与时俱进的内在驱动力和优良传统。应该说,在改革方面,广东法院是全国的试验田和不少司法创举的发源地。
近年来,广东在全国叫得响的创新举措有很多,比如综合审判机制改革(2011年)、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改革、量刑规范化、小额速裁程序、家事审判改革、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诉前联调机制、行政案件提级管辖及集中管辖、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机制等。这些举措大部分是我省法院在全国首推,且被立法、司法解释所采纳或被最高法院肯定和推广。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正紧锣密鼓地筹备,争取年底前挂牌成立。
广东法院之所以是全国法院改革创新的排头兵,我想,这跟我们一直强调改革的“问题导向”有关。改革不是为改而改,而是要针对影响科学发展的、长期解决不了的、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以“带着问题、发现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去探索、去创新。
南方日报: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后的司法改革,是要保证法官独立判案。如何保证法官行使好这份权力的同时,防止法官出现徇私舞弊的情况发生?
郑鄂:不可否认的是,近些年来我们的法官队伍的确出现了一些徇私舞弊、贪污腐败的害群之马,对于这些人我们的态度是一贯的,就是要坚决查处、绝不护短。但更要看到,我们大部分的法官是兢兢业业、克己奉公的。这次的改革不是简单地向法官放权,而是将“让审理者裁判”和“由裁判者负责”作为一个硬币的两面来抓,既要赋权,更要明责,法官自主办案的前提是承担责任。因此,对于改革后会不会出现法官徇私舞弊现象的担忧,我们可以理解,但要更要科学地看待这个问题。
如何减少直到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我想,这是很复杂的问题,需要系统、综合的制度治理。目前,从现有情况看,我觉得可以先抓好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权力边界。只有权责清晰、统一,才能确保法官慎用、用好手中的审判权。改革要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严格划定主审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等在案件裁决上的权力范围。
二是严格法官选任。一个法官是否品德高尚、是否业务精湛,都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性因素。因此,必须完善法官、审判长人选的选任机制,确保审判权由品德高、业务精、能力强的人来行使。
三是强化公开监督。在法院内部,仍然要注意发挥院、庭长的程序性监督作用,发挥内部审判监督功能和上下级法院间的审级监督功能。同时,大力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全面提高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外部监督上,除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以及舆论监督外,还注重采取措施保障案件当事人、律师对诉讼案件的监督权,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四是健全惩戒机制。要健全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对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党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谈法官选任?招收优秀律师法律学者入行
南方日报:司法改革后,法院的法官要实行员额制。这是否意味着,法官的人数就要减少?如此,是否会加重原已存在的“案多人少”的情况?
郑鄂:首先,我必须强调的是,法官员额制绝不意味着不加区别地一味追求减少法官数量。
改革目标是提高司法水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改革通过建立法官员额制来提高法官准入门槛、确保法官素质,使优秀的法律人才流向并留在审判岗位。员额制只是实现上述目标的一个手段,其设计必然也要符合这个目标方向,而不是在各级法院的现有编制上拍脑袋想出一个“一刀切”的比例。例如,珠三角地区法院案多人少、加班加点、办案人员不堪重负的矛盾本已十分突出,进一步缩减法官数量显然对办案质量和效率都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这就不是减少的问题,而是要增加的问题。
法官员额制强调的是根据案件数量、业务内容等实际的司法需求来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官数量,该增加就增加,该减少就减少,而非罔顾实际地一味做“减法”。
因此,我认为,建立法官员额制的关键是深入细致地进行调研,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官员额,确立法官在法院中的主体地位,使优秀的法律人才愿意当法官,能够当法官,进而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
南方日报:未来的法官遴选制度,法官选择会不会“论资排辈”?会不会从律师队伍里选拔法官?
郑鄂:作为高院院长,我表个态,未来的法官遴选制度,只会朝着越来越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请大家放心。
对于现阶段而言,如何进行法官遴选?首先有个现实问题是必须要考虑的。现有的法官队伍(包括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都是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简单地论资排辈搞一刀切,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违改革精神。
关于改革后法官的任用问题,要按照个人自愿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分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对于拥有法官身份但不在审判一线办案的,如果其本人不想回到审判岗位的,可以保留其现有待遇不变,但不再占用法官员额。二是对于想继续担任法官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应该由各法院在法官员额范围内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任的方式进行选任,报省委组织部、省高院审核,尽量给优秀年轻人更多出彩的机会;未选任上的,现有待遇保留不变,同时,5年内享有优先遴选法官的权利。三是设立改革过渡期,逐步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让能够审案的人审判,让能够担当的人负责,建立起使法官逐步都能提高能力、都能负起责任的通道,以司法责任制倒逼淘汰不适应者等方式,逐步实现平稳过渡。
以后,当法官员额出现空缺需新任法官时,应均由省一级的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法院的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择优遴选。同时,招录优秀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人才进入法官队伍。
谈司法公正?领导干部过问个案登记备案
南方日报:在您看来,这次司法改革后对于遏制腐败现象会有哪些明显效果?
郑鄂:腐败一直是老百姓深恶痛绝的问题,而如何保证法官队伍的廉洁不仅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成败和司法公信力的塑造,更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这次司法改革是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全省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四项改革齐头并进的综合试点,体现了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有效性。
在具体落实改革措施时,我们不能割裂地来看待问题,始终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改革原则。“权”的方面,主要是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去除法院内部的行政化问题,逐步还“审判权”于法官。“利”的方面,主要是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包括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单独职务薪酬体系、完善履职保障制度、职业保险制度和退休保障制度等。“责”的方面,本轮司法体制四项改革试点,将“完善司法责任制”放在首位,凸显了责任的重要性,在还权于法官、完善职业保障的同时,也要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严厉遏制法官腐败现象。
南方日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广东法院有没有建立过这样的机制?
郑鄂:以前也有。如果有领导过问案件,相关内容就会附在副卷里面。从今年年初,中央确定全国司法改革试点,就开始要求试行人财物统一管理,实际上就是在解决外部行政干预的问题。这次全会说,领导干部不能个人批条子,去过问个案,如果批条子过问个案必须留痕——登记备案,甚至还要追查:你为什么过问?你是为自己还是为集体过问?这个事界定好,很重要。有这么一个规定,那么谁还敢来过问个案。对法院来说,内部机制也要作出改革,避免发生相关问题。比如,今后,法院院、庭长也不能直接过问非本人参与审理的案件。
南方日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还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未来如何确保这样的诉讼制度发挥实际作用?
郑鄂:过去司法机关强调办案以“侦查为中心”,强调公检法协调办案,现在四中全会强调推进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否有罪,要经过法院审判后再决定。目前,各界对这个认识还不同,侦查权、检察权与审判权还是平起平坐的,甚至审判权还是被监督的对象。但以审判为中心,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所以,这次全会强调以法官为主体,创造审判权能够依法独立行使的环境和条件。
从法院内部讲,比如要能依法独立审判、做好审判运行机制改革工作、做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另外还要贯彻落实一些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审案时能做到非法证据的排除,坚持司法公开,保护被告人律师辩护的权利等。以审判为中心是个很复杂的概念,是一个综合体,必须靠检察官、警官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互相牵制,否则单靠法官也做不出判断,只是你在这个链条中占据的位置更重要,责任更重大。今后就是这样,法官判了案,责任就是你的,因为检察官和侦查人员责任减弱了,除非他提供的是虚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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