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近日举行的实施《甘肃省职务犯罪预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由于2007年颁布实施的《条例》不能完全适应当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需要,经过甘肃省检察院的呼吁和推动,《条例》的修订被列入该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该省人大内司委、法工委牵头先后对《条例》进行了6次修改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甘肃省检察院在检察系统内部两次征求意见,并配合省人大相关部门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多次论证和调研。
修订后的《条例》共有24条,将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目的进行了补充,强调了预防职务犯罪不仅要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同时也要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履行职责,在原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预防工作方针中,补充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内容。
为保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顺利开展,《条例》将预防工作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使预防工作的经费保障真正有了立法依据;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要进行年度述职述廉考评,探索了预防工作的新途径。特别是《条例》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作为招录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前置程序,并通过《条例》予以法制化、规范化,更加有利于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对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还专门增加了检察机关做好预防工作的职责,补充了“警示提醒、训诫督导和责令纠错等”预防措施,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挽救在先的原则。(南茂林 李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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