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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遂宁检方:改革创新探索建立“证明标准”

2014-11-18 10:53:56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四川法制报 

  今年以来,四川省遂宁检察机关根据反腐倡廉的最新形势和任务,运用法治思维、系统思维和标准化思维,在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在全市推广执行,取得显著成效。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作出了规定。

  但是,由于规定比较原则,办案人员难以准确地将规定与实际案件联系起来。特别是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如何理解职务犯罪嫌疑人“可能具有的社会危险性”,成为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面临的首要问题。遂宁市检察院党组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攻坚破难的勇气,大力解决这一难题,自行研究制定《遂宁市职务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

  经多次调研、座谈,反复征求部门、干警的意见建议,数易其稿,及时推出了该《证明标准》。该《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两款五项规定的基础上,作了细化和区分,从“应当逮捕”和“不应当逮捕”两个方面作了规范,形成了十七条具体的证明标准,其中列举的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事项达到二十六项,全面预测了职务犯罪嫌疑人具有的社会危险性的各种可能性,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受到全市检察干警欢迎和好评,操作中未再产生分歧。(张蕾 徐鸿全)

[责任编辑:闵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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