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河南省淇县检察院建议下,该县公安局建立了调解处理的故意伤害案件备案审查制度,规定凡是调解过的、撤案处理的故意伤害案件,一律到淇县检察院登记备案审查,而催生检察建议提出的是该院办理的一起普通盗窃案件。
2014年6月27日,河南省淇县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苏伟红在审查崔某涉嫌盗窃案时发现,该案案情简单,崔某于4月13日晚潜入某棉纺厂将该厂4台空调盗走,经鉴定价值7000元。然而,令苏伟红不解的是,从证据材料来看,崔某盗窃金额7000元,数额不是很大,又不是入户盗窃,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一般情况不会采取逮捕措施,但崔某却被采取了逮捕强制措施。
带着这个疑问,苏伟红咨询了该院侦监科负责人,得知崔某还因故意伤害他人被立案侦查,但卷宗证据没有任何显示,崔某亦未供述相关情节。经联系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也对崔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毫不知情。
经进一步了解,原来,2013年8月,崔某在为某棉纺厂工地供料期间,与张某发生纠纷,将张某砍成轻伤,淇县公安局桥盟派出所对该案立案侦查,调查取证进行调解后,对崔某取保候审。侦查人员认为达成调解协议的故意伤害案件,可以撤案处理,并拟近期撤案。淇县检察院认为,崔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后,不思悔改,又在同一地点实施了盗窃行为,足以说明其主观恶性大,有社会危险性,不宜再撤案。8月7日,淇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将崔某起诉至法院。
针对桥盟派出所拟撤案的行为,7月14日,河南省淇县检察院向县公安机关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另外,针对县公安局不同办案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问题,该院建议加强信息共享,避免出现漏罪、漏犯情况,并建议该局建立经调解处理的故意伤害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凡是调解过的、撤案处理的故意伤害案件,一律到淇县检察院进行登记备案。该局采纳了建议,经研究建立了经调解处理的故意伤害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吕峰 赵宝仓 李顺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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