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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2014-11-13 15:12:00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从条件、范围、审批、期限和审查制度等9个方面对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要严格把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对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严格把握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范围,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对看守所、监狱不予收押的,必须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条件,不得降低标准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通知》强调,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必须切实依照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从严把握;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要经合议庭评议(独任审判除外),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通知》规定,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应当严格审查疾病诊断证明,对其客观真实性负责;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律公示,将罪犯的基本情况及拟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公开,接受监督。对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报上一级法院备案。对三类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意见》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报请备案审查。(记者 费文彬)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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