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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永兴镇:坚持依法调解 促进稳定和谐

2014-11-06 09:59:23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四川法制报 

  近年来,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和专项攻坚活动,坚持以普法促调解、在调解中普法,实现了年年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98%以上的显著成效,为创建法治政府、构建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履职化纠纷化来和谐

  今年以来,大调解中心围绕经济发展主题做好生产经营纠纷化解工作。重点加强劳资问题、工伤赔偿、工程款拖欠等纠纷问题调处化解,有效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贵厂没有与姚某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给申请人完善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贵厂应完善姚某的社会保险、给予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解如下:一、杰龙打火机厂给姚某完善社会保险。二、杰龙打火机厂支付姚某经济补偿6000元。”

  2014年5月,船山区河沙镇鹤林村姚某与辖区企业杰龙打火机厂发生经济纠纷,双方到镇大调解中心要求进行调解。根据调解中心了解核实,2008年3月,姚某被杰龙打火机厂录用,安排在车间从事安装工作,工资每月12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完善社会保险,姚某在厂里断断续续工作至2014年4月自动离职。姚某要求杰龙打火机厂完善她的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但杰龙打火机厂却以种种原因为由不愿支付姚某的保险费用。调解中心会同船山区劳动人事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一起,出示并依据相关法律进行了调解,双方在法律条款面前达成调解协议并顺利执行。

  普法促调解调出稳定

  当前社会的各类矛盾纠纷,尤其是重大疑难纠纷,大多由于当事人政策法律知识的欠缺而造成。这就要求调解人员不仅要有耐心和技巧,更要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在调解过程中让群众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促进矛盾的化解。永兴镇在依法调解工作中,坚持普调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创新方式,推进新发展,把开展专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与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促进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取得实效。

  2014年4月,永兴镇吉东火炮厂在重庆人才市场招了20多个工人,工人到厂两天要求离厂,并要求厂方支付两天的工资和往返的路费。厂方以工人未参加劳动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最后矛盾越闹越大,永兴镇政府知道情况后立即派大调解中心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解。

  工作人员在现场了解到;当天,吉东火炮厂把新工人招回厂区已是晚上,第二天上午进行了简单的培训后把工人分到了各条生产线,工人到生产线后并未立即投入工作,而是在老工人处了解了工资状况,听老工人说要达到厂方招工广告上说的每个月3000元必须要加班。新工人就认为在工资待遇上受到了厂方的欺骗,他们要求每天只工作8个小时,并保证每月3000元的工资。工人拿出厂方的招工广告,上面标明包吃住,月工资3000元以上。厂方则认为厂里一直实行的计件工资,多劳多得,只要工人愿意做,每个月工资是能够达到3000元以上的,厂方也免费给工人提供了吃住的,所以厂方没有任何过错。

  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解,认为厂方的招工广告上月工资3000元以上,未注明是计件工资,有一定的误导行为;但工人也应该知道企业都是追求效益的,企业对工人的管理基本上都是以计件为主,不然企业也产生不了效益。工人认为厂方不守诚信,他们不干了,要求立即离厂,并要求厂方支付两天的工资300元和从遂宁到重庆的路费。厂方认为工人虽然到厂两天,但什么事也没干,不可能给他们发工资,且工人是自愿要走,厂方也不可能给他们支付路费。调解人员认为:根据《劳动法》,工人虽然没有和厂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厂方经过面试把工人招到了厂里并对工人进行了培训,已经产生了事实上的用工关系,工人应该处于劳动试用期,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厂方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经调解,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调解工作人员认为,厂方在招工时没有就相关条款给工人解释清楚,存在一定的过错,工人解决问题的方式过激,也有一定的过错,厂方支付工人每人工资100元,路费50元,共计每人150元。工人和厂方都接受调解结果,最终这起劳动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苟熙海 赖乾旭)

[责任编辑:闵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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